甘某
周吉(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胡某甲
胡某乙
朱某
原告:甘某。
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甲。
被告:胡某乙。
被告:朱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甘某與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朱某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甘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甘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434元,退還原告甘某。
本院認為,原告甘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甘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434元,退還原告甘某。
審判長:姜黎
書記員:周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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