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武昌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王立丹,湖北華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高清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被告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甘某與被告高清平、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鑫鋼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高昳春、人民陪審員陳文娟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清平、洪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洪某下欠原告甘某借款364000元未還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洪某理應承擔償還原告甘某借款的民事責任。該借款是被告洪某與被告高清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被告高清平也應承擔償還義務。原告甘某主張借款要計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放棄了舉證、質(zhì)證、答辯的權(quán)利。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洪某、高清平共同償還原告甘某的借款364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1月6日算至還款之日止),兩被告互負連帶償還責任。此款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676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洪某、高清平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676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詹鑫鋼 審 判 員 高昳春 人民陪審員 陳文娟
書記員: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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