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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健國與牡丹江市冬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勞動爭議糾紛民事裁定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原告):生健國,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曉英,黑龍江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市冬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矯林,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遠,黑龍江程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生健國上訴請求:請求撤銷(2017)黑1004民初86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生健國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未保護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給付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的訴請系認定事實錯誤。2.一審法院未支持生健國2016年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違反法律規(guī)定。3.一審法院未認定生健國應享受探親假的請求于法無據(jù)。4.一審法院認定生健國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與事實不符。5.一審法院對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為其辦理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事業(yè)單位職工保險退休待遇、增補工齡、調整工資、補辦檔案的訴請不予審理無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生健國的上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冬運中心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生健國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根據(jù),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生健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冬運中心支付1983年至2017年5月27日期間的延時工資754380元;2.要求支付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雙休日工資400788.96元;3.要求支付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的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63586.70元;4.要求支付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未休探親假工資86709.15元;5.要求支付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帶薪年休假工資89709.15元;6.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1920元;7.訴訟費用由冬運中心承擔。訴訟中,生健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支付1983年11月至1995年1月1日的延時工資170180元,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延時工資480060元;2.要求支付1983年11月至1995年1月1日休息日工資31297.04元,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雙休日工資255047.52元;3.要求支付1983年11月至1995年1月1日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14714.28元,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40464.27元;4.要求支付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未休探親假工資115612.20元;5.要求支付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帶薪年休假工資55178.55元;6.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1920元;7.要求冬運中心為生健國從1983年至2016年計算工齡,并辦理職工養(yǎng)老保險;8.要求給付賠償金2631615.96元;9.訴訟費用由冬運中心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生健國于1983年11月到牡丹江市體育場做臨時工。1997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體育場與其簽訂期限一年的《錄用臨時工合同書》。2006年6月14日牡丹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牡市編發(fā)[2006]39號《關于組建市冬季夏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的批復》,同意將市體育工作隊和市體育場合并,組建冬運中心,為隸屬于市體育局領導的正科級事業(yè)單位。合并后冬運中心共有財政全額撥款事業(yè)編制75名(其中原市體育工作隊財政全額事業(yè)編制57名,原市體育場財政全額事業(yè)編制18名),市體育工作隊、市體育場原有人員一并合入冬運中心。2007年5月18日雙方當事人簽訂了《雇傭臨時工作人員合同》,合同期為一年,約定工資白班每月350元、晚班每月350元,合計700元。合同履行期滿后,雙方繼續(xù)按照該合同履行至2011年4月30日,但對生健國的部分工作進行了調整。2011年5月1日雙方當事人簽訂了《雇傭臨時工作人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約定工資每月1100元。合同履行期滿后,雙方繼續(xù)履行該合同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4月30日,由于冬運中心經(jīng)費不足及勤雜人員過多,解除了與生健國的勞動關系,生健國未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13年5月,生健國向市長熱線12345打電話,并向省委巡視組遞交材料反映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后經(jīng)牡丹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牡勞監(jiān)[2013]第31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冬運中心改正。2013年6月20日雙方當事人再次簽訂了《雇傭臨時工作人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約定工資每月1050元,約定生健國負責冬運中心每晚6點至次日早7點的值班(值宿)工作(含節(jié)假日及雙休日),做好安全及內務工作,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合同履行期滿后,雙方繼續(xù)按照該合同履行。2016年7月25日生健國申請參加機關事業(yè)單位編制外社會保險,經(jīng)牡丹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生健國符合機關、事業(yè)單位編制外人員身份,按黑發(fā)[2010]74號文件規(guī)定從1996年1月至2016年8月按靈活就業(yè)人員標準補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確認參加工作時間為1996年1月。后經(jīng)牡丹江市社會保障事業(yè)管理局審核,生健國符合退休條件,同意其退休,退休時間為2016年8月,從2016年9月1日起享受基本養(yǎng)老金1140.60元。2016年8月22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內容為:一、雙方一致同意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即日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任何爭議。乙方(生健國)同意并放棄就其他勞動關系問題提起仲裁或訴訟等的權利,彼此不再追究雙方責任;二、甲方(冬運中心)為乙方補繳1996年至2016年社會保險,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90127.38元;三、醫(yī)療保險待確定繳費基數(shù)后,甲方按7%繳納單位部分,乙方按2%繳納個人部分;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雙方無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關系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五、乙方應在見到首月社保金次日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等事項并搬離冬管中心。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對方相應的法律責任;七、本協(xié)議經(jīng)甲方蓋章與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生健國與冬運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矯林在該協(xié)議書上簽字蓋章。協(xié)議書簽訂后,2016年8月23日冬運中心為生健國繳付養(yǎng)老保險費90127.38元,2016年2月6日、2016年2月15日共為生健國繳付各項醫(yī)療保險費74507.52元。2017年5月27日,生健國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冬運中心支付延時工資、雙休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探親假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款。該委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并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牡勞人仲字(2017)第73號仲裁裁決書,駁回生健國的仲裁請求。另查,生健國2016年月平均工資為1270元,其在庭審中自認于2016年8月退休后登記結婚。再查,2017年7月24日,生健國以《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第一條、第三條中對冬運中心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其合法權利內容的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條款為由申請仲裁,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7月27日以生健國的申請不在受理范圍為由,作出牡勞人仲不字[2017]第5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生健國于2017年8月7日以冬運中心為被告向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第一條、第三條無效。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黑1004民初91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第一條“乙方同意并放棄就其他勞動關系問題提起仲裁或訴訟等的權利,彼此不再追究雙方責任”、第三條“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關系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的內容無效。判決后,生健國、冬運中心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一審法院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于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問題。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生健國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故對冬運中心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假日工資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仲裁時效,應否予以保護的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生健國于2016年8月正式退休,2017年5月27日其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超出仲裁時效,故對冬運中心提出的對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假日工資訴訟時效抗辯的理由不予采納。關于生健國提出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在《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中未處置此權利,冬運中心應予支付的主張,根據(jù)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假日工資的權利性質,其屬性是基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系所產(chǎn)生的權利。既使上述工資未在雙方簽訂的三份《雇傭臨時工作人員合同》中體現(xiàn),但仍應包含在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的概括性權利之中。雙方在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第四條已經(jīng)確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應視為雙方對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假日工資在協(xié)議中已經(jīng)一并處分。生健國稱該協(xié)議是受脅迫簽訂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的問題,因其沒有舉示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該協(xié)議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內容未被法院撤銷,生健國也未舉示工資條或工資支付憑證以證明上列事因存在,故對其要求冬運中心支付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假日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探親假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仲裁時效,應否予以保護的問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探親假、年休假,侵害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支付未休探親假、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探親假、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故適用一般的時效規(guī)定。因生健國于2016年8月正式退休,其于2017年5月27日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其應享受的2016年帶薪年休假工資未超出仲裁時效,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均已超出仲裁時效,對超出仲裁時效的部分不予支持。生健國2016年應享受的帶薪休假日為9天(計算方式為:實際工作243天÷365天×15),其2016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270元,綜上,冬運中心應在已支付1倍工資基礎上,另向生健國加付200%的帶薪年休假工資1051.03元(計算方式為:1270元/月÷21.75天×200%×9天),予以保護。生健國主張的探親假工資,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應享受探親假,故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應否保護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币蛴萌藛挝晃匆婪ㄅc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系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這里的二倍工資并非是勞動報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生健國在牡丹江市體育場已工作多年,2006年6月14日經(jīng)牡丹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牡丹江市體育工作隊和牡丹江市體育場合并組建冬運中心后,生健國繼續(xù)在冬運中心工作,雙方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雙方已經(jīng)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之后并不存在因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需承擔賠償金的問題。2006年6月14日之前的賠償問題,因生健國并未在仲裁時效內主張該權利,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對其主張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從1983年至2016年為其計算工齡并辦理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訴請應否予以保護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标P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對其該項訴請不予審理。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給付賠償金2631615.96元應否予以保護的問題。因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第四條已經(jīng)確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生健國也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冬運中心存在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故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判決:一、被告牡丹江市冬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生健國帶薪年休假工資1051.03元;二、駁回原告生健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冬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生健國證據(jù)一,結婚證、派出所證明、村委會證明、身份證、戶口、照片等,證明:1.生健國母親曲桂英,現(xiàn)年81歲,居住在河北省東光縣小生村,生健國是長子;2.生健國于2016年9月27日退休后結婚,應享受未婚職工探親假的待遇。冬運中心對提供原件的證據(jù)形式要件無異議,對無原件的證據(jù)形式要件和證明問題有異議。該組證據(jù)是生健國證明其享有探親假和帶薪年休假的證據(jù)材料,原審法院曾多次向其釋明要求在舉證期限內以及延長舉證期限舉示相關證據(jù)對該事實予以證明。該組證據(jù)在原審庭審時已客觀存在,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因此對該組證據(jù)不予質證。本院認為,對提供原件的證據(jù)形式要件予以確認。該組證據(jù)可以證實生健國于2016年9月27日退休后結婚且其母親居住在河北省東光縣的事實,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對其欲證明享有探親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問題應結合本案事實綜合認定。2.證據(jù)二,2013年5、6月份冬運中心工資支付明細表,證明:2013年5、6月份生健國在冬運中心工作時冬運中心給其支付勞動報酬情況,未支付生健國加班費、延時工資、雙休日工資和節(jié)假日工資,結合一審冬運中心提供的22張工資明細,在加班一欄中也未列明生健國加班費,實發(fā)工資就是在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冬運中心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有異議。該份工資表沒有負責人和制表人的簽字,不能證明是冬運中心作為工資支付明細交付生健國的。生健國在原審法院舉示的向牡丹江勞動監(jiān)察支隊進行投訴的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4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本院認為,該證據(jù)未加蓋冬運中心的公章及財務人員等簽字,僅有生健國的簽名,無法證實該工資支付明細系冬運中心制作,不符合證據(jù)客觀真實性特點,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3.證人徐慶枝、梁國平、史志國出庭作證,證明生健國白天澆冰場、晚上打更,節(jié)假日也從事工作,存在加班的事實。冬運中心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證實的內容與原審庭審時的證人證明的問題前后矛盾,存在多處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雙方當事人2016年8月22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8月25日生健國辦理退休手續(xù),證人證實在2017年冬季仍看到其在冬運中心工作與事實不符。證人證實生健國到北山體育場參加工作的時間及到冬運中心工作的時間均與客觀事實不符。冬運中心與夏季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是兩個單位,夏季運動項目由夏季運動管理中心管理,冬季項目由冬運中心管理。生健國在夏季運動會進行劃線、除草及對夏季運動會從事的各項工作均與冬運中心從事管理的冬季項目不符。綜上,證人作證的內容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本院認為,三證人證言可以證實生健國存在加班的事實,但其主張的各項工資是否應予保護需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認定。
上訴人生健國因與被上訴人牡丹江市冬季運動項目訓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冬運中心)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生健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曉英、被上訴人冬運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的訴請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于2016年8月22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確定“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視為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的勞動報酬給付情況已達成合意。上訴人生健國稱該協(xié)議是受脅迫簽訂但未舉示證據(jù)予以佐證,且其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該協(xié)議中被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無效的部分不包括“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內容,故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延時工資、休息日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的訴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2016年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雖名為工資,但其性質為法定福利,基于該福利所發(fā)生的爭議應適用普通的一年仲裁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生健國于2016年8月正式退休,其于2017年5月27日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原審法院認定其主張2016年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超出仲裁時效而未予保護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生健國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支付未休探親假工資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秶鴦赵宏P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待遇,所產(chǎn)生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該規(guī)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職工應享受探親假的情形予以規(guī)定,但對應享受而未享受探親假的情形是否應給予補償以及補償?shù)臉藴饰疵鞔_規(guī)定。故原審法院未保護生健國的該項訴請并無不當,上訴人生健國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冬運中心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生健國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共11個月的二倍工資,即生健國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應保護的二倍工資最后期限計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生健國于2017年5月27日申請仲裁,仲裁時效應向前推算一年至2016年5月27日,故其主張權利已經(jīng)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為其辦理1983年至2016年8月25日事業(yè)單位職工保險退休待遇、增補工齡、調整工資、補辦檔案的訴請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據(jù)此,只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不能補辦,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關于用人單位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chǎn)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關系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chǎn)生的爭議,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睋?jù)此,勞動者關于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chǎn)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檔案手續(xù)的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本案中,冬運中心已為生健國繳付養(yǎng)老保險費和醫(yī)療保險費,辦理了相關保險手續(xù),不屬于人民法院依法應受理民事案件規(guī)定的情形。生健國要求冬運中心為其增補工齡、調整工資、補辦檔案的訴請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情形,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故其該項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二審庭審中,生健國提出要求冬運中心給付解除合同賠償金的問題。因生健國在上訴狀中未提出要求判令冬運中心給付解除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且其無證據(jù)證實已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該項訴請,視為其對一審判決中關于解除合同賠償金的部分予以認可,故其該項訴請不屬于二審法院審理范圍,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生健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生健國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 敏
審判員 周曉光
審判員 李冬梅

書記員:衛(wèi)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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