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1972年3月11日,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麻城市水利局職工,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文斌,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麻城市財政局南湖財政所職工,住湖北省,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周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娟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50000元整和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自2012年起向原告借款投資做生意。2012年11、1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2013年5、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2013年12月23日、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萬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5萬元,被告每次借款后均向原告出具借條并口頭約定了利息。2015年2月1日被告將向原告出具的多份借條收走后向原告出具一份總借條。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僅在2015年臘月30給付了5000元的利息后以周轉(zhuǎn)困難為由推諉拒付,致使原告的債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故被告周靜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450000元。對于借款利息,原告訴請的利率標準低于雙方口頭約定的利率標準,且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同時原告對利息的起算時間遲于借條出具之日,應視為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故對原告訴請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5年農(nóng)歷臘月三十日支付的利息5000元,少于被告按年利率36%計算應支付的利息,故在本案中不予扣減。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娟向原告田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450000元,年利率6%計算,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7年1月9日計至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
以上支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付清,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周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雷錦鋒
書記員:袁蘭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證據(jù)一、田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田某某的身份信息基本情況,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 證據(jù)二、借條一份,擬證明截止2015年2月1日止,周娟共向田某某借款人民幣45萬元整; 證據(jù)三、轉(zhuǎn)賬記錄,擬證明2013年12月23田某某共向周娟賬戶轉(zhuǎn)款5萬元整,2013年12月24日田某某向周娟賬戶轉(zhuǎn)賬47000元整;兩筆共計97000元。 附2: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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