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輝,孝感市孝南區(qū)車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蓓,系張某某之妻。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祝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號。組織機構代碼:75102360-9。
主要負責人:賀學兵,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愛民、涂遠釗,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擔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祝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財保孝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輝,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蓓,被告祝蓓,被告中國平安財保孝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遠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3972.3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張某某駕駛祝蓓所屬的豐田牌鄂K×××××號小型普通客車自“孝感城區(qū)”至“孝昌縣周巷鎮(zhèn)”,當其駕車沿西周線由西河方向往周巷方向行駛至上述事故路段時,其在往右側超越同向前方田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時,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田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孝感市交警三大隊作出了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田某某無責任的認定。田某某的傷情經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田某某不構成等級傷殘,誤工休息90日,護理30日,營養(yǎng)期45日,后期治療費4500元。為此,請求支持原告前列的訴訟請求。
原告田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田某某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
證據三:原告住院材料,證明原告住院治療的情況。
證據四:票據,證明原告住院所用醫(yī)療費、鑒定費、拖車費。
證據五:《法醫(yī)鑒定書》,證明原告受傷后的鑒定情況。
證據六:工作證明,證明原告的工作情況。
證據七:工資表,證明原告每月所發(fā)工資。
證據八:保險單,證明被告車輛的投保情況。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此事故中,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田某某無責任,故本院認定被告張某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祝蓓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故祝蓓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鄂K×××××號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和依照合同不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由被告張某某賠償。結合本案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確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5542.37元、后期治療費45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30元/天×45天)、誤工費6979.32元(28305元/年÷365天/年×90天)、護理費2559.29元(31138元/年÷365天/年×30天)、鑒定費800元、拖車費100元,以上合計31830.9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保孝感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1030.98元,由超出保險限額的鑒定費80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的經濟損失31030.98元;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的經濟損失800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10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4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良文 審 判 員 魏校軍 人民陪審員 王天祺
書記員:陳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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