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原告田某與被告劉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60000元加利息。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被告劉某給原告田某書寫了《借條》一份,約定由原告出借資金60000元給被告劉某用于生意周轉,借款期限為2016年8月22日到2016年9月22日一次性還清。被告劉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未按照約定還款。被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是夫妻關系,對被告劉某的借款行為有共同償還的責任。原告按照約定出借資金,但被告劉某沒有按照約定期限償還欠款,經(jīng)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絕償還。故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田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8月22日,被告劉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向被告劉某交付現(xiàn)金60000元,被告劉某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其親筆書寫的借條,借條載明“今借田某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一個月之內(nèi)還清劉某2016.8.22”,該筆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償還。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認證的權利,應當視為其對該證據(jù)的認可。被告劉某向原告田某借款的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條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原、被告?zhèn)鶛?、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此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對原告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酌定被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田某借款6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劉某、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斌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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