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云
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
高明國
董鵬(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光云,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潛江市章華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明國,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董鵬,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加訴訟。
上訴人田光云因與被上訴人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路橋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房縣人民法院(2015)鄂房縣民一初字第00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廣泉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羅云飛、審判員柏媛媛參加評議的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及調(diào)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田光云一審訴請判令長江路橋公司賠償:醫(yī)療費7904.68元、護理費216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天15元/天+87天15元/天=2385元、營養(yǎng)費300天50元/天=15000元、殘疾賠償金22906元/年15年20%=68718元、住宿費2650元、交通費3298元、鑒定費3100元、檢查費389.6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137022.96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集中在責任比例如何劃分方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系一般侵權案件,應當根據(jù)各自過錯確定賠償責任比例。本案中,田光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疏于考慮自身在夏季露天作業(yè)中的安全防范和保護,存在過失,應當對自身傷害承擔一定責任,一審判決確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田光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集中在責任比例如何劃分方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系一般侵權案件,應當根據(jù)各自過錯確定賠償責任比例。本案中,田光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疏于考慮自身在夏季露天作業(yè)中的安全防范和保護,存在過失,應當對自身傷害承擔一定責任,一審判決確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田光云負擔。
審判長:王廣泉
審判員:羅云飛
審判員:柏媛媛
書記員: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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