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武漢易某某信房地產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武漢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大道568號26層。
法定代表人:賀寅宇,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銘,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純,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田某與被告武漢易某某信房地產顧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某信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被告易某某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易某某信公司返還原告田某居間費5000元;2、被告易某某信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4日,原、被告簽訂《居間合同》,約定被告易某某信公司為原告田某尋找發(fā)展商,挑選合適房屋,代為查詢發(fā)展商房源基本情況后,向購房者如實反饋發(fā)展商及房屋銷售信息后,由原告田某與開發(fā)商簽署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田某與被告易某某信公司尋找的開發(fā)商案外人家美天晟武漢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了《漢口印象商品房認購書》及《協(xié)議書》,約定由原告田某購買該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漢口印象小區(qū)2號樓2單元704號房,但該房屋早已辦理了抵押、查封,導致原告田某無法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無法實現購買房屋的合同目的,被告易某某信公司已構成違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田某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與被告易某某信公司訂立的《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合同約定被告易某某信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使原告田某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從我國法律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以及房屋買賣交易習慣可知,該條款應理解為使原告田某簽訂能夠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易某某信公司未能履行該合同義務,也沒有如實向原告田某報告該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實,已構成違約,應依據承擔居間費返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田某主張被告易某某信公司返還居間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某某信公司所述其已經履行居間合同義務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漢易某某信房地產顧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田某居間費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5元、其他訴訟費用40元,合計65元,由被告武漢易某某信房地產顧某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田某已預付本院,被告武漢易某某信房地產顧某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田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華
書記員:袁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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