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牡丹江工樺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樺林鎮(zhèn)。法定代表人:程翠蘭,經理。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興隆鎮(zhèn)河西村19號。法定代表人:王銘悅,經理。被告:牡丹江弘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機車鴻泰家園小區(qū)5號樓103室。法定代表人:鄢長鑫,經理。
原告田某與被告牡丹江工樺投資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牡丹江弘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田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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