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李勝發(fā)(四川川商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陳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勝發(fā),四川川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陳某某。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云書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勝發(fā)、被告王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田某某受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陳某某對此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田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本院審查,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三輪摩托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認定被告陳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三輪摩托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告陳某某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的規(guī)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田某某系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的乘車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交通違法行為,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對被告王某某提出的被告王某某不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田某某、被告陳某某均應承擔事故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0%。對原告田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應當予以賠償。
經本院依法核實,原告田某某的經濟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為40745.66元;另外,對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198元,因為只有收據,無病歷和診斷證明印證,本院不予確認;
2、后續(xù)治療費,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因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后續(xù)醫(yī)療費用共計約需9100元,應當包括原告后續(xù)治療期間的所有費用。在本院審查鑒定結論后,確定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為9100元;對原告后續(xù)治療期間住院時間約需15天,出院后休息2個月的相關費用,本院不再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為20元/天×22天=440元;
4、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zhèn)麣埱闆r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受傷后有醫(yī)院建議加強營養(yǎng)的明確意見,本院確定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22天=440元;
5、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確有交通費產生的情形。因原告在成都本地醫(yī)院持續(xù)住院治療,綜合考慮其病情、住院時間,確定交通費為300元;
6、誤工費,根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定殘后的誤工費不再計算。誤工費為41795元/年÷365天×145天=16603.49元;
7、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因原告未能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本院按照規(guī)定標準計算,為80元/天×22天=1760元;
8、殘疾賠償金,因原告系未征地轉已征地的人員,系城鎮(zhèn)居民,有關損害賠償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為22368元/年×20年×10%=44736元;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原告之女劉曉菲的生活費。劉曉菲系農村居民,計算至十八周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6127元/年×(18年-17年)×10%÷2=306.35元;
9、鑒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為146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受傷后構成十級傷殘,已造成其精神損害,屬于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本院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為4000元。
以上1-10項合計119891.50元。
對原告田某某的上述經濟損失,因原告田某某系被告陳某某所駕三輪摩托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被告陳某某所駕三輪摩托車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對被告王某某所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被告王某某系投保義務人,原告田某某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與投保義務人應當訂立的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67705.84元,合計77705.84元。因被告王某某未依法為其所有的三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77705.84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不足部分119891.50元-77705.84元=42185.66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70%為29529.96元,由被告陳某某賠償30%為12655.70元。被告王某某賠償的總金額為107235.80元。
對原告田某某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本院依法核實的金額為準。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經濟損失107235.80元??鄢阎Ц兜?3000元,還應支付84235.80元。
二、由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經濟損失12655.70元。與被告陳某某已支付的21000元品疊后,由原告田某某返還被告陳某某8344.30元。
以上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62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813元,被告陳某某負擔349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田某某受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陳某某對此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田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本院審查,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三輪摩托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認定被告陳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三輪摩托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告陳某某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的規(guī)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田某某系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的乘車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交通違法行為,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對被告王某某提出的被告王某某不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田某某、被告陳某某均應承擔事故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0%。對原告田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應當予以賠償。
經本院依法核實,原告田某某的經濟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為40745.66元;另外,對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198元,因為只有收據,無病歷和診斷證明印證,本院不予確認;
2、后續(xù)治療費,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因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后續(xù)醫(yī)療費用共計約需9100元,應當包括原告后續(xù)治療期間的所有費用。在本院審查鑒定結論后,確定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為9100元;對原告后續(xù)治療期間住院時間約需15天,出院后休息2個月的相關費用,本院不再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為20元/天×22天=440元;
4、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zhèn)麣埱闆r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受傷后有醫(yī)院建議加強營養(yǎng)的明確意見,本院確定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22天=440元;
5、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確有交通費產生的情形。因原告在成都本地醫(yī)院持續(xù)住院治療,綜合考慮其病情、住院時間,確定交通費為300元;
6、誤工費,根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定殘后的誤工費不再計算。誤工費為41795元/年÷365天×145天=16603.49元;
7、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因原告未能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本院按照規(guī)定標準計算,為80元/天×22天=1760元;
8、殘疾賠償金,因原告系未征地轉已征地的人員,系城鎮(zhèn)居民,有關損害賠償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為22368元/年×20年×10%=44736元;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原告之女劉曉菲的生活費。劉曉菲系農村居民,計算至十八周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6127元/年×(18年-17年)×10%÷2=306.35元;
9、鑒定費,以正式票據為憑,為146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受傷后構成十級傷殘,已造成其精神損害,屬于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本院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為4000元。
以上1-10項合計119891.50元。
對原告田某某的上述經濟損失,因原告田某某系被告陳某某所駕三輪摩托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被告陳某某所駕三輪摩托車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對被告王某某所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被告王某某系投保義務人,原告田某某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與投保義務人應當訂立的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67705.84元,合計77705.84元。因被告王某某未依法為其所有的三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77705.84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不足部分119891.50元-77705.84元=42185.66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70%為29529.96元,由被告陳某某賠償30%為12655.70元。被告王某某賠償的總金額為107235.80元。
對原告田某某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本院依法核實的金額為準。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經濟損失107235.80元。扣除已支付的23000元,還應支付84235.80元。
二、由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田某某經濟損失12655.70元。與被告陳某某已支付的21000元品疊后,由原告田某某返還被告陳某某8344.30元。
以上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62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813元,被告陳某某負擔349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支付)。
審判長:劉云書
書記員: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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