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中山北大街東側(cè)天潤世家二期9樓。
訴訟代表人:王春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唐縣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被告人壽唐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季文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2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9月10日向人壽唐縣支公司投??祵幗K身保險,保單號:0038269,保險費:1150元年,繳費期20年。當時業(yè)務員(苑紅謙)承諾只要得大病就賠20000元,我也不懂什么保險,業(yè)務員說什么就是什么,我于2018年2月21日被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高脂血癥,××,支氣管擴張,被告以未達到標準為由拒賠。被告的行為嚴重違約,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有關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壽唐縣支公司辯稱,1、原、被告訂立《康寧終身保險》合同一份,案涉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根據(jù)《合同法》和《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均應當受到保險合同內(nèi)容的約束。2、根據(jù)《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第四條,根據(jù)原告病歷及客觀事實情況,原告所患病情不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疾病狀態(tài)及手術,原告情形達不到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條件,不符合雙方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所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圍,即原告情形不屬于被告公司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3、基于原告的主體身份,其有義務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病情屬于被告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于其訴求應予駁回。4、訴訟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保險合同一份。2、病歷一份。3、住院發(fā)票一張。
被告人壽唐縣支公司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
對證據(jù)1無異議。保險合同第四條、二十三條及注釋部分足以明確原告情形不屬于我公司保險范圍,且該保險合同包含保險條款,已送到并告知原告。對證據(jù)2、3均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于2001年9月10日在被告處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一份,保險單號碼為2001-132427-S42-00000718-5,投保單號碼為00038269,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險費為1150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責任起止時間為2001年9月11日至終身,交費期20年,交費方式為年交,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第一項內(nèi)容“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gòu)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原告從投保至今一直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1日在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高脂血癥,××,支氣管擴張,花費醫(yī)療費29716.67元。原告曾到被告處理賠,被告未賠付。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康寧終身保險一份,保額為10000元,原告投保時足額交納了保費,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人身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原告在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花費醫(yī)療費29716.67元,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高脂血癥,××,支氣管擴張。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患重大疾病條款,除了在保險單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被告不能證明將大病的范圍告知了投保人并進行了“明確說明”,故被告以原告所患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理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按保險單的約定,按基本保額10000元的二倍給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賠付原告田某某保險理賠款20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改橋
人民陪審員 陳同喜
人民陪審員 邸雪蘭
書記員: 管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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