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王永春
燕云龍(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劉振強(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田某某,農(nóng)民。
原告王永春,農(nóng)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龍,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河北大街269號,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洪升,保險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振強,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王永春訴被告王立軍、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少華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二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王立軍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永春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燕云龍、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振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核,原告證據(jù)2、4、5、8,被告方無異議,本院依職權詢問王立軍、張喜筆錄,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認為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可以證實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田某某損傷等情況,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證據(jù)3,被告以公安機關未檢驗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為由提出疑議,但沒有證據(jù)證實雙方駕駛員存在飲酒或醉酒情形,該證據(jù)可以證實雙方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證據(jù)1,可以與證據(jù)3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證據(jù)7,并非均為復印件,該項證據(jù)本身可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證據(jù)6、9,為交警部門委托相關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該2證據(jù)存在瑕疵,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原告交通費用,根據(jù)原告損傷及治療,酌情采納1000元;原告證據(jù)10,數(shù)額相對合理,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田某某休息時間,依據(jù)其損傷及治療等情況,酌情認定180天。
綜合庭審中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jù)的認證及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如下:
冀C×××××、冀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登記所有人為王立軍,
王立軍將冀C×××××掛號重型半掛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⑴、交強險1份,責任限額為122000元;⑵、商業(yè)險1份,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約定為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6月19日0時至2013年6月19日0時。2012年9月20日,王立軍將冀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⑴、交強險1份,責任限額為122000元;⑵、商業(yè)險1份,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約定為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24日0時至2013年9月23日24時。2013年1月31日發(fā)生事故前,王立軍將該車賣給張喜,李杰為張喜雇傭司機,李杰準駕車型為A2。發(fā)生事故后,王立軍、張喜未向二原告支付過費用。
2013年1月31日19時40分許,李杰駕駛冀C×××××、冀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205國道蘇莊西中國石油加油站路段由北駛入公路時,與王永春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冀C×××××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輕型普通貨車乘車人田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該隊勘驗認定,李杰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行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永春駕駛機動車遇霧、冰路面未降低行駛速度,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田某某傷后到昌黎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第二掌骨開放粉碎骨折,右手挫裂傷,住院61天,支付醫(yī)療費18755.55元。經(jīng)昌黎縣人民醫(yī)院新農(nóng)合辦公室核算,補償田某某8351.22元。
2013年6月30日,田某某到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9天,支付醫(yī)療費8230.01元,出院診斷為,右手外傷術后指掌關節(jié)僵直,皮瓣臃腫,第二掌骨部分缺損,指掌關節(jié)處屈伸肌腱粘連。
受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秦某某市海港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田某某構成九級傷殘,原告田某某花費鑒定費用957.85元。
田榮久,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王桂珍,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夫妻二人只生育原告田某某;田某某與王永春為夫妻關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長子王興,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次子王桐。
冀C×××××號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王永春,王永春準駕車型為B2D。
受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昌黎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冀C×××××號貨車損失進行評估,損失金額為15225元,殘值500元,收取評估費656元。
昌黎縣亨達汽車維護廠對冀C×××××號車輛施救,收取施救費1500元。
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上述有效證據(jù),確認因此次事故造成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的數(shù)額為:
1、醫(yī)療費26985.56元(159.4元+18596.15元+8230.01元);
2、伙食補助費3500元(70天×50元/天);
3、護理費2590元(70天×37元/天);
4、誤工費6660元(180天×37元/天);
5、傷殘賠償金59717.2(36408元(9102元/年×20年×2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309.2元(6134元/年×19年×20%)】;
6、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50000元×20%);
7、鑒定費957.85元;
8、交通費1000元;
9、車損14725元(15225元-500元);
10、車損評估費656元;
11、施救費1500元;
上述共計128291.61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30485.56元,傷殘項下80925.05元,財產(chǎn)損失項下16881元。
本院認為,王立軍與被告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王立軍將車輛轉賣張喜,張喜取得相應權利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張喜雇傭司機李杰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依據(jù)交強險合同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其中醫(yī)療費用項下2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80925.05元,財產(chǎn)損失項下4000元,合計104925.05元。李杰作為張喜雇傭司機,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由其雇主張喜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故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張喜依據(jù)李杰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16356.59元【(128291.61元-104925.05元)×70%】,基于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合同的約定,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保險公司應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121281.64元。原告田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自擔數(shù)額為3145.67元,其由新農(nóng)合所得補償款為8351.22元,超出其自行承擔數(shù)額,不應獲得重復賠償,故保險公司賠償其116076.09元(121281.64元-(8351.22元-3145.67元)】。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返谑鶙l,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田某某、王永春經(jīng)濟損失116076.0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2元,減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負擔350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3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王立軍與被告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王立軍將車輛轉賣張喜,張喜取得相應權利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張喜雇傭司機李杰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依據(jù)交強險合同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其中醫(yī)療費用項下2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80925.05元,財產(chǎn)損失項下4000元,合計104925.05元。李杰作為張喜雇傭司機,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由其雇主張喜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故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張喜依據(jù)李杰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16356.59元【(128291.61元-104925.05元)×70%】,基于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合同的約定,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保險公司應賠償二原告經(jīng)濟損失121281.64元。原告田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自擔數(shù)額為3145.67元,其由新農(nóng)合所得補償款為8351.22元,超出其自行承擔數(shù)額,不應獲得重復賠償,故保險公司賠償其116076.09元(121281.64元-(8351.22元-3145.67元)】。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返谑鶙l,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田某某、王永春經(jīng)濟損失116076.0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2元,減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負擔350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311元。
審判長:韓少華
書記員: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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