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付
劉長城(黑龍江光大律師事務所)
李某平
原告田某付,男,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長城,黑龍江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平,男,漢族,農(nóng)民。
原告田某付為與被告李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長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平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被告李某平于2011年5月20日向原告田某付借款人民幣9450.00元。被告李某平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欠條全文為“欠條,今有李某平欠田某富人民幣玖千肆伍拾元正(9450.00元)。利息1.5分,十個月為一年。特此證明。從2011年5月20號開始。欠款人李某平?!?012年7月23日,被告李某平給付原告1500.00元并在給原告出具的原始欠條正面書寫了“已付,交利息1500元,下欠本金壹萬元正,2012年7月23日”的字樣。被告對所欠原告其余本金及利息款未予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條,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雙方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原告償還的1500.00元,在其給原告出具的原始欠條中以文字形式明確表示此款系利息款,本院應予以認定。雖然被告李某平書寫了“下欠本金壹萬元正”的字樣,但是,被告李某平實際欠原告本金9450.00元,如果按本金10.000.00元計算利息款,勢必會產(chǎn)生復利,將侵害被告李某平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平按約定償還本金9450.00元及利息款,并扣除已給付的利息款1500.00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本金款9450.00元;
二、被告李某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利息款4212.50元。(本金9450.00元,月利率1分5厘,期限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23日,利息款2027.00元,扣除已給付1500.00元為527.00元,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利息款368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00元,由被告李某平負擔。
公告費700.00元,由被告李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條,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雙方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原告償還的1500.00元,在其給原告出具的原始欠條中以文字形式明確表示此款系利息款,本院應予以認定。雖然被告李某平書寫了“下欠本金壹萬元正”的字樣,但是,被告李某平實際欠原告本金9450.00元,如果按本金10.000.00元計算利息款,勢必會產(chǎn)生復利,將侵害被告李某平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平按約定償還本金9450.00元及利息款,并扣除已給付的利息款1500.00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本金款9450.00元;
二、被告李某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利息款4212.50元。(本金9450.00元,月利率1分5厘,期限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23日,利息款2027.00元,扣除已給付1500.00元為527.00元,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利息款368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00元,由被告李某平負擔。
公告費700.00元,由被告李某平負擔。
審判長:楊洪林
審判員:劉光明
審判員:楊維成
書記員:楊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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