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1〕41號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9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建筑工程工作。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住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2017年10月25日,因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被沂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87********,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個體經營家電,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住山東省沂源縣**號樓**單元**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8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挖掘機工作,戶籍所在地山東沂源縣**鎮(zhèn)**村,住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2019年10月29日,因擅自在沂源縣**鎮(zhèn)**村非法開采風化砂,被沂源縣自然資源局責令停止非法開采礦產品、沒收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并處罰款10000元。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8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沙石料。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住山東省沂源縣**號樓**單元**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96********,漢族,中專文化,個體從事建筑工程工作,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住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沂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3月6日期間,被告人田某甲與田某乙到被告人丁某某位于**鎮(zhèn)**村租賃的場地內,與被告人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五人共謀,借占補平衡墊方工程900方項目(該項目從**河承包地內挖沙土運至**村項目地進行填方)為由偷挖風化沙。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除占補平衡墊方工程約900方沙土運至**村項目地填方之外,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沂源縣**鎮(zhèn)**村**山上承包地內非法開采風化砂7259.1方,全部運送至陳某某處。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將非法開采的風化砂以157248元價格給丁某某、楊某甲,被告人丁某某、楊某甲以254068元的價格給被告人陳某某。
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舉報信、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照片、證明及說明、土地轉讓合同、接受證據及材料清單、檢斤單、非法采礦視頻截圖明細表、微信轉賬記錄,手機銀行轉賬、提現記錄、關于沂源縣二期占補平衡土地整治項目客土造地情況的說明及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鄭某甲、朱某某、徐某某、楊某乙、唐某某、楊某丙、田某丙、鄭某乙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的供述和辯解;4.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田某乙認罪認罰,根據《中華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甲、丁某某、楊某甲、陳某某均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田某乙主動投案,歸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霞
2021年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鎮(zhèn)**村;被告人丁某某現羈押于沂源縣看守所;被告人楊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號樓**單元**室;被告人楊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鎮(zhèn)**村;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源縣**號樓**單元**室;被告人田某乙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鎮(zhèn)**莊村。
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認罪認罰具結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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