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滄縣。
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東方偉業(yè)(孟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華凱大廈1919-1923號房。
統(tǒng)--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于清水,經理。
代理人:劉軍,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婁秀紅,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第三人:王建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第三人:丁兆慶,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軍,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丁兆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工傷保險責任)。事實與理由:宏宇亞龍灣三期項目由被告作為建筑單位進行施工,第三人丁兆慶分包了其中部分工程項目,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夫妻二人在第三人丁兆慶處分包了部分工程,原告系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夫妻二人聘用的工人。2019年3月17日原告在履行職務中受傷,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工傷保險責任),但事發(fā)至今,被告及第三人均不能依法對原告履行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應當駁回原告的訴求,因為原告訴求由被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本案原告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所以原告在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前提下,不能與被告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也就不能向被告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次,被告與原告也不存在任何關系,其在訴狀中敘述的受傷的事實也沒有客觀證據(jù)予以證實,由被告來對原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沒有依據(jù),也顯失公平。
第三人丁兆慶陳述稱,一、我不應承擔責任。二、事發(fā)時我并不知情,且無人看到原告摔倒。三、我已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用。四、我承包被告部分工程,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是我所雇工人,原告是第三人婁秀紅找來的。
第三人婁秀紅陳述稱,一、事發(fā)時我不在場,已墊付陸仟元醫(yī)療費用。二、第三人王建勇只是負責給干活的開車,不參與具體施工。三、原告經常吃藥,腿疼,有藥鋪的證明。
第三人王建勇陳述稱,我負責為民工上下班開車,有時候做些鋼筋活。
原告田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一、光盤一張,證明是在2019年3月20日由第三人王建勇、婁秀紅開車送原告去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治病的視頻。二、錄音材料,馬姓工友與原告女兒李秀娟通話錄音,證實原告在工作中受傷。
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質證稱,對于光盤,被告不知情,請法庭核實。關于錄音材料,當事人的身份無法核實,并非案件當事人,該錄音材料不具備合法性,被告不予認可。
第三人丁兆慶質證稱,其不在場。
第三人婁秀紅質證稱,對話錄音中的馬姐是一起干活的工友,其并未看到原告如何摔倒。原告在醫(yī)院住院期間,我去探望過一次,做手術的時候沒去。
第三人王王建勇質證稱,事發(fā)當日,原告自行上車,由我送往醫(yī)院按摩,后送回家中。第二天早晨,原告稱其骨折,拒絕去二醫(yī)院。第三天,原告兒子回來后去的二醫(yī)院。
原告田某某補充陳述稱,一、勞動法只規(guī)定了勞動年齡下限為十六周歲,沒有規(guī)定勞動年齡上限,國務院關于職工退休退職的規(guī)定,是對勞動者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年齡的最低年限的規(guī)定,因此,超過六十周歲依然可以構成勞動關系。二、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和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三、原告認為,第三人將原告送醫(yī),墊付費用及醫(yī)院探望的行為,均系對原告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的認可。
經審理查明,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滄州市亞龍灣三期項目建筑單位,第三人丁兆慶自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二人系第三人丁兆慶聘用的工人,原告田某某曾長期跟隨第三人婁秀紅務工。2019年春節(jié)前,原告經第三人婁秀紅介紹,到第三人丁兆慶所承包的工程中工作,2019年3月17日原告田某某在工作中絆倒受傷,由第三人王建勇送醫(yī)就診,2019年3月20日原告田某某由第三人婁秀紅、王建勇送往河北省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就診,第三人婁秀紅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第三人丁兆慶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后因各方就原告賠償責任問題協(xié)商未果,原告向滄州市運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對于原告在工作中受傷,被告無異議,第三人提出原告經常腿疼吃藥的事實,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與原告工作中受傷之間的因果關系,對第三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原告系在被告及第三人承包的工地現(xiàn)場受傷。本院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是關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實質要件的規(guī)定,第四條系關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特殊用人單位違法發(fā)包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從法律的體系解釋上講,第四條并非與第一條具有同一含義,其并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的角度來闡述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特殊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應屬于另一范疇的責任。因此,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意味著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盡管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個體經濟組織具備合法的用人單位資格,但并非其招用勞動者后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違法用工即使不形成合法勞動關系,但并不免除其用工責任。本案中,原告已超過50周歲,被告辯稱其已不具備勞動者資格,本院認為勞動法僅規(guī)定了勞動者工作年齡的最下限,即不得低于16周歲,但并未規(guī)定上限,女性勞動者50周歲是享有退休后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最低年限,與勞動者資格無涉?!逗颖笔∞r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四條招用農民工應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yè)等單位將工程(業(yè)務)發(fā)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yè)等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件受理費5月,由被告河北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德山
書記員: 姚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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