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王立新(河北唐山豐潤區(qū)端明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王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
原告:田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豐潤區(qū)端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設北路96-11號。
負責人:石洪峰,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王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秀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王某、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福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被告王某是冀B×××××號車輛所有人,2014年8月26日被告劉某某駕駛該車行駛至豐潤區(qū)102國道二十二冶工業(yè)園西口與駕駛摩托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第九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傷后原告到唐山市豐潤區(qū)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被告未支付任何費用,經查冀B×××××號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在其限額內承擔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王某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89975.8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3386.18元,合計123361.98元。
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辯稱,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訴稱的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責任認定及冀B×××××號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投保的情況均無異議,在冀B×××××號車輛的行駛證、駕駛人員劉某某的駕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合理的損失進行賠償,對具體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詳見辯論和質證意見。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的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所有車輛向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不分責任地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根據責任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由被告劉某某承擔70%。
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于劉某某應承擔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
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提交的誤工費、護理費的工資證明及工資表有異議,認為原告在住院期間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人員曾入院進行勘察,當時原告承認自己的單位是金星鋼結構,護理人員谷士琴系原告的母親,其母在家務農,父親田寶貴所從事的工作是個體安裝門窗,原告當庭提交的上述證據明顯存在虛假。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提交的證據不充分,應按行業(yè)標準其他服務業(yè)87.79元/日計算。
關于誤工時間,原告田某某主張計算至評殘前一天共345天,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交通費1120元,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有異議,認為該票據大多為連號票據不能反映真實發(fā)生的費用,且票據本身沒有載明乘車的區(qū)間,不予認可。
對救護車的費用無異議。
本院考慮確有此項費用的支出,本院酌定為300元。
此次事故給原告田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元。
原告田某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40708.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20元×51天)、誤工費30287.55元(87.79元/天×345天)、護理費4477.29元(87.79元/天×51天)、殘疾賠償金28520.8元(10186元/年x20年x(10%+4%)]、傷殘鑒定費1400元、鑒定檢查費220.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300元、矯形器具費1300元、病歷取證費16元,損失合計111250.47元。
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41728.41元(醫(yī)療費40708.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超出此項1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賠償10000元。
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67885.64元(護理費4477.29元+誤工費30287.55元+殘疾賠償金28520.8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矯形器具費1300元),未超出此項11萬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67885.64元。
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33364.83元(31728.41元+1400元+220.42元+16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賠償70%,即23355.38元。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各項交通事故損失101241.0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田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王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0元。
三、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17元,減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劉某某、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所有車輛向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不分責任地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根據責任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由被告劉某某承擔70%。
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于劉某某應承擔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
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提交的誤工費、護理費的工資證明及工資表有異議,認為原告在住院期間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人員曾入院進行勘察,當時原告承認自己的單位是金星鋼結構,護理人員谷士琴系原告的母親,其母在家務農,父親田寶貴所從事的工作是個體安裝門窗,原告當庭提交的上述證據明顯存在虛假。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提交的證據不充分,應按行業(yè)標準其他服務業(yè)87.79元/日計算。
關于誤工時間,原告田某某主張計算至評殘前一天共345天,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交通費1120元,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有異議,認為該票據大多為連號票據不能反映真實發(fā)生的費用,且票據本身沒有載明乘車的區(qū)間,不予認可。
對救護車的費用無異議。
本院考慮確有此項費用的支出,本院酌定為300元。
此次事故給原告田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元。
原告田某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40708.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20元×51天)、誤工費30287.55元(87.79元/天×345天)、護理費4477.29元(87.79元/天×51天)、殘疾賠償金28520.8元(10186元/年x20年x(10%+4%)]、傷殘鑒定費1400元、鑒定檢查費220.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300元、矯形器具費1300元、病歷取證費16元,損失合計111250.47元。
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41728.41元(醫(yī)療費40708.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超出此項1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賠償10000元。
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67885.64元(護理費4477.29元+誤工費30287.55元+殘疾賠償金28520.8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矯形器具費1300元),未超出此項11萬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67885.64元。
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33364.83元(31728.41元+1400元+220.42元+16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唐山支公司賠償70%,即23355.38元。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各項交通事故損失101241.0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田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王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0元。
三、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17元,減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劉某某、王某負擔。
審判長:姚秀娟
書記員: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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