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萬德勝,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705訴訟崗。
負責人馮賢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紅霞,該公司員工。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朱小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萬德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民財險北京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項目
原告主張
本院認為,田某某駕駛冀J×××××號中型貨車沿青官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青縣綠島飯店南處駕駛車輛失控,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羅安華駕駛的京Q×××××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田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羅安華負事故次要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羅安華駕駛的京Q×××××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為李淑蘭,在被告人民財險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首先由對責任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及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車輛損失8500元;2施救費1500元;3鑒定費595元,共計10595元。以上損失應由被告人民財險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金項下賠償2000元,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以另案賠償完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項下賠償原告田某某2000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并匯至原告?zhèn)€人銀行賬戶(戶名:田某某,開戶行:青縣郵政儲蓄,賬號:62×××85)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小妹
書記員:李培培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 4、《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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