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馮青濤,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石獅市,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龔延祿,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與被告楊某某、蔡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03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靜
書記員: 張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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