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無業(yè),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某,男,生于1970年8月8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戶籍地來鳳縣,現(xiàn)住,來鳳縣華豐市政建筑安裝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楊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漢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啟仲、被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在開庭審理中,原、被告當庭結算,被告楊某已給原告田某某超額支付。原告田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請撤訴,不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因原告撤訴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吳漢和
書記員: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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