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柳樹青(孟村回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
胡金強
劉某某
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柳樹青,孟村回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農民。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農民。
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劉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樹青、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利用土地發(fā)生分岐后,本應以合理合法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但雙方卻以不合理方式,以致矛盾升級以致發(fā)生打架,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公安機關也對雙方進行了相應處罰。關于原被告對于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安機關對原被告行政處罰情況及原被告提交其他證據(jù)材料,本院認定于2014年5月23日發(fā)生糾紛情況,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應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田某某承擔80%責任,劉某某承擔20%責任;對于2014年6月7日雙方發(fā)生糾紛,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應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劉某某承擔80%責任,田某某承擔20%責任;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被告所受損失情況,2014年5月23日發(fā)生糾,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損失有:醫(yī)藥費2092元,有孟村縣中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按其主張住院伙食費標準,實際住院4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0元;其主張每天護理費標準1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應為400元;關于誤工費,田某某提交了滄州亞澤管件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組織機構代碼一份、證明一份、工資表一份,未提交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明支付工資證據(jù)材料,對此田某某提交證據(jù)不足,應按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副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13664÷365×4=149.74元;田某某主要的營養(yǎng)費,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以上確定田某某的損失為2841.74元。2014年6月7日發(fā)生糾紛,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2257.3元,有孟村回族自縣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伙食補助費50×11=550元;護理費100×11=1100元;誤工費本院酌定30天,13664÷365×30=1123.07元,本次受傷田某某損失5030.37元。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1148.10,有孟村縣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住院4天,伙食補助費應為200元,護理費為400元;交通費酌定60元,劉某某損失為1808.10元。綜合以上意見,劉某某應給付田某某賠償償款5030.37×80%+2841.74×20%=4592.64元,田某某應給付劉某某賠償款1808.10×80%=1446.4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4592.64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對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1446.4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9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負擔65元,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負擔28元。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各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利用土地發(fā)生分岐后,本應以合理合法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但雙方卻以不合理方式,以致矛盾升級以致發(fā)生打架,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公安機關也對雙方進行了相應處罰。關于原被告對于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安機關對原被告行政處罰情況及原被告提交其他證據(jù)材料,本院認定于2014年5月23日發(fā)生糾紛情況,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應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田某某承擔80%責任,劉某某承擔20%責任;對于2014年6月7日雙方發(fā)生糾紛,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應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劉某某承擔80%責任,田某某承擔20%責任;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被告所受損失情況,2014年5月23日發(fā)生糾,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損失有:醫(yī)藥費2092元,有孟村縣中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按其主張住院伙食費標準,實際住院4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0元;其主張每天護理費標準1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應為400元;關于誤工費,田某某提交了滄州亞澤管件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組織機構代碼一份、證明一份、工資表一份,未提交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明支付工資證據(jù)材料,對此田某某提交證據(jù)不足,應按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副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13664÷365×4=149.74元;田某某主要的營養(yǎng)費,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以上確定田某某的損失為2841.74元。2014年6月7日發(fā)生糾紛,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2257.3元,有孟村回族自縣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伙食補助費50×11=550元;護理費100×11=1100元;誤工費本院酌定30天,13664÷365×30=1123.07元,本次受傷田某某損失5030.37元。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1148.10,有孟村縣醫(yī)院藥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住院4天,伙食補助費應為200元,護理費為400元;交通費酌定60元,劉某某損失為1808.10元。綜合以上意見,劉某某應給付田某某賠償償款5030.37×80%+2841.74×20%=4592.64元,田某某應給付劉某某賠償款1808.10×80%=1446.4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4592.64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對被告(反訴原告)胡金強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1446.4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9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負擔65元,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負擔28元。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田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各負擔12.5元。
審判長:魏國林
書記員:畢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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