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交管理處廚師,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戶籍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周振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綏化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代碼91231200663877532A,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中直北路259號(麗水雅居住宅小區(qū)C棟商服1樓南數(shù)第六號及二、三樓南數(shù)1-6號;南數(shù)7號)。
代表人:陳玉軍,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叢珊,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由某與被告周振興、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由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叢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振興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由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賠償由某傷殘賠償金51472元、誤工費17478.32元、護理費13511.09元、營養(yǎng)費6000元、交通費11716元、醫(yī)療費2542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131499.9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1日,周振興駕駛黑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道里區(qū)安隆街34號門前倒車時,將由某撞倒。造成由某左側2、3、4、5、6肋骨、右側第5根肋骨骨折、胸腔積液、雙側膝關節(jié)外傷、皮膚擦傷等,在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共花去醫(yī)療費近25000元。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里大隊第23010232017004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振興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由某與周振興多次協(xié)商不成,起訴至法院。
周振興未答辯。
保險公司辯稱,車輛黑M×××××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2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nèi),如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手續(xù)齊備,在合法有效期內(nèi),按期年檢,且不存在交強險及三者險責任免除事由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同意就由某因此次事故導致的有證據(jù)證實的合理的訴訟請求承擔保險金給付的義務。傷殘賠償金應結合由某的戶籍性質進行計算,因由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自認為退休職工,原則上誤工費不同意支付。依據(jù)交強險及三者險條款,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證據(jù)A1事故認定書、證據(jù)A2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票據(jù)、證據(jù)A3鑒定意見、證據(jù)A4鑒定費票據(jù)、證據(jù)A5醫(yī)療費票據(jù)、證據(jù)A7急救車票據(jù)客觀真實,與待證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A5復印費票據(jù)、證據(jù)A8交通費票據(jù)與待證問題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A6外購藥票據(jù),因無醫(yī)囑證明支出的必要性,本院不予采信;與待證問題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B1調查表及照片客觀真實,與待證問題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2017年7月11日10時15分,周振興駕駛黑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道里區(qū)安隆街34號門前倒車時,將行人由某撞倒,造成由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由某被送到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肋骨骨折(左2、3、4、5、6、右5)、膝關節(jié)外傷(雙側)、皮膚擦傷(雙膝、右肘)、腔隙性腦梗塞、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胸腔積液(雙側)、高血壓,于2017年8月8日出院。由某共支付醫(yī)療費24343.45元、120急救車費516.10元,合計24859.55元。2017年7月12日,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道里大隊作出第23010232017004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振興負全責,由某無責任。2017年11月29日,由某向本院申請對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期限、護理人數(shù)及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我院依法委托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該鑒定中心于于2017年12月27日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由某因交通事故致肋骨多發(fā)骨折6根評定為10級傷殘,支持傷后誤工期120日,支持傷后護理期60日,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支持傷后營養(yǎng)期60日。由某支付鑒定費2700元。
另查明,周振興駕駛的黑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同時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本院認為,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周振興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確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周振興對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周振興駕駛的黑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周振興賠償。
關于由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51472元,根據(jù)2016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由某主張的誤工費17478.32元,因由某自認月收入為2100元,結合鑒定意見,本院支持8400元。關于由某主張的護理費13511.09元,本院參照2016年度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及鑒定意見,予以支持。關于由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6000元,結合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由某主張的交通費11716元,無證據(jù)證明系由某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所產(chǎn)生的交通費用,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住院期間每天3元標準賠付84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由某主張的醫(yī)療費25422.55元,本院按照實際支出支持24859.55元,其中外購藥因無醫(yī)囑證明支出的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由某主張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900元,本院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每日100元計付28天,本院支持2800元。關于由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于由某的傷殘等級情況,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保險公司稱由某住院期間治療與交通事故無關疾病,應扣除相應費用的意見,因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由某殘疾賠償金51472元、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13511.09元、營養(yǎng)費6000元、交通費84元、醫(yī)療費24859.55元、伙食補助費2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10126.64元;
二、駁回原告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0元,鑒定費2700元,由原告由某負擔427元,被告周振興負擔52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春宇
人民陪審員 張釋予
人民陪審員 陳東蕾
書記員: 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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