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張偉、陳曉潔,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申源電力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9號裕園C座1單元1403號。
法定代表人鄭憲國,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申某訴被告石某某申源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某負擔。
審判員 韓麗娟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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