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縣。
原告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申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I、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本金450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3年6月18日,原告申某某同被告張某某訂立鋼筋購銷意向,由原告為被告供應(yīng)鋼筋。后原告依據(jù)約定,累計向被告供貨1327噸。期間被告陸續(xù)支付部分貨款,至2014年9月26日尚欠原告貨款450萬元,被告張某某出具450萬元欠條1份。2016年10月9日,被告張某某再次為原告出本息共計700萬的欠條1份。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wù),故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被告張某某未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某自2013年4月向原告申某某購買鋼材,截止2014年9月26日經(jīng)雙方核對賬目,被告張某某尚欠原告申某某貨款450萬元,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以上事實由原告申某某提供的被告張某某出具的欠條、送貨單、(2017)冀0925執(zhí)1665號執(zhí)行案件中張某某與高亮協(xié)議書一份證實。原告申某某提供的700萬元欠條復(fù)印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要件,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申某某主張被告張某某欠鋼材款450萬元,被告張某某未予答辯,放棄答辯權(quán);原告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申某某主張的欠款事實;故對原告申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申某某主張被告張某某償還貨款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申某某主張被告張某某償還貨款利息的訴求,由于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應(yīng)自原告主張被告償還貨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綜上所述,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申某某貨款人民幣450萬元及該款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申某某貨款人民幣450萬元及該款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1,4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鳳榮
書記員: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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