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wù)工,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凡、陶磊,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簽收法律文書,參與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反訴,承認和解。
被告:邱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wù)工,住本縣,
被告:張某(系被告邱珊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wù)工,住址,
原告申某某與被告邱珊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邱珊珊、張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按年利率20%自2015年9月13日計算至2017年9月12日計40000元,二被告已支付20000元利息,以后順延);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二被告早年屬同學關(guān)系。2015年9月13日,被告邱珊珊以其經(jīng)營餐廳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6個月,年利率20%。當日邱珊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將半年利息1萬元計入借款本金,直接約定借到原告現(xiàn)金11萬元,還款日期為2016年3月13日。原告隨后將10萬元借款轉(zhuǎn)賬給被告邱珊珊。借款到期后,被告邱珊珊未按約定償還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才于2016年、2017年年中分別償還1萬元利息。二被告屬夫妻關(guān)系,被告邱珊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F(xiàn)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被告邱珊珊以其經(jīng)營餐廳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口頭約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6個月,當日邱珊珊出具借條一張,上面載明“借條,今借到申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110000.00(還款日期2016年3月13日)邱珊珊,2015.9.13”,被告將借款半年的利息10000元計入借條。其后,原告申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被告邱珊珊匯款,2015年9月13日分兩次匯款50000元和10000元、2015年9月15日匯款20000元、2015年9月26日匯款20000元,共計匯款100000元。此后,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還款1萬元、2017年3月8日還款10000元,共計還款20000元,其他欠款未還,原告故訴諸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間的借貸關(guān)系是自然人之間的資金通融行為,構(gòu)成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條上借款金額雖然是110000元,但在庭上原告陳述,本金為100000元、另10000元是按年利率20%所計算的半年利息。本院結(jié)合原告提供的金融機構(gòu)的轉(zhuǎn)賬憑證和借據(jù)上約定的半年還款期限,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和口頭約定的利率予以采信。原、被告約定的利率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珊珊借款時與被告張某屬夫妻關(guān)系,被告張某未到庭向本院舉證證明該債務(wù)屬被告邱珊珊的個人債務(wù),故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應(yīng)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給被告的總額為100000元,但該100000元原告分四次匯出,故原告出借資金應(yīng)按每筆資金的實際到賬日為出借時間,并按出借時間計算利息。被告匯入原告賬戶的兩筆還款,以先息后本的規(guī)定進行計付,被告的還款金額低于當期利息,故全部按照支付利息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邱珊珊、張某支付原告申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835.61元(按年利率20%計算,本金60000元從2015年9月13日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計息24000元;本金20000元從2015年9月15日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計息7978.08元;本金20000元從2015年9月26日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計息7857.53元,利息合計39835.61元,扣除已償還利息20000元,以后利息順延)。
上述付款期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50元,由被告邱珊珊、張某負擔,付款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世才
書記員: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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