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監(jiān)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豐華,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第三人: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友軍,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霞,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授權。
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第三人謝某某申請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召開了聽證會。
本院查明,2015年8月7日,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經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設立,其注冊資本為1000000元,經營范圍為建材(不含木材和危險化學品)、煤炭、河沙批發(fā)、零售。該公司由申請人張某、第三人謝某某兩名股東共同出資組成。2016年4月1日,申請人張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散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2016年6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9005民初5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解散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二、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2017年4月12日,申請人張某以上述判決生效后,第三人謝某某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清算。2017年6月9日,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登記注銷。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雖已經本院判決解散,且申請人張某系該公司股東,但因被申請人潛江市治平商貿有限公司已登記注銷,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隨之消滅,故對申請人張某的強制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及《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張某的強制清算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關克賢 審判員 楊 紅 審判員 姚文聯(lián)
書記員: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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