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號航天星都C1B座1512室。
法定代表人羅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勘(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湖北鋼銳鋼鐵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百步亭7號。
法定代表人丁祥,公司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丁祥,
被申請人曹琳,
被申請人魯真吉,
被申請人余軼禎,
被申請人葉方雄,
被申請人周桂榮,
被申請人湖北神州恒威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2020號。
法定代表人楊行杰,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湖北神州欣葉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龍燈堤特1號。
法定代表人周桂榮,總經(jīng)理。
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北鋼銳鋼鐵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丁祥、曹琳、魯真吉、余軼禎、葉方雄、周桂榮、湖北神州恒威工貿有限公司、湖北神州欣葉工貿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冊資金為保全提供信譽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金某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湖北鋼銳鋼鐵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丁祥、曹琳、魯真吉、余軼禎、葉方雄、周桂榮、湖北神州恒威工貿有限公司、湖北神州欣葉工貿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周漢忠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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