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瀏陽卓藝煙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瀏陽市金沙南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何若昆,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華,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博文,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瀏陽卓藝煙花有限公司因武漢長海集裝箱航運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南華航航運有限公司定期承租的“長海北湖”輪于2018年7月15日在上海洋山港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艙進水,共有22個40尺集裝箱及2個20尺集裝箱浸水,致箱內(nèi)貨物受損。就該事故所導致的貨物損失,武漢長海集裝箱航運有限公司、湖南華航航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人在債權申報期內(nèi)向本院申請登記債權,金額為人民幣248058元。為此,申請人提供了貨運代理協(xié)議書、水路運輸合同、裝載清單、“長海北湖”輪浸水集裝箱情況報告、報關單等材料作為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申報的債權與武漢長海集裝箱航運有限公司、湖南華航航運有限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所涉的海事事故有關,且申請人已提供了用以證明債權的相關證據(jù),故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瀏陽卓藝煙花有限公司債權登記的申請。
申請人瀏陽卓藝煙花有限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提起確權訴訟。
申請登記費人民幣1000元,由申請人瀏陽卓藝煙花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陳??磊
書記員:金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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