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連云港中韓輪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港開發(fā)區(qū)新港城大道(沙河口東側9-18號)。
法定代表人:李潤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巖,
江蘇順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樹楠,
江蘇順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
連云港雅仕順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朱山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郭君國,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
連云港中韓輪渡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
連云港雅仕順福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
連云港雅仕順福食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擔保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出具了以賠償金額人民幣XXXXXXX元為限的海事訴訟保全保證函,保證承擔因申請人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申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
連云港中韓輪渡有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二、凍結被申請人
連云港雅仕順福食品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
連云港雅仕順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案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由申請人
連云港中韓輪渡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
連云港中韓輪渡有限公司應于保全措施實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不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審判長 龔學延
人民陪審員 李玉春
人民陪審員 劉素1芹
書記員: 顧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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