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任敬濤,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xiàn)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邵嶺北701院內(nèi),組織機構代碼:40181528-6。
法定代表人張玉昆,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剛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現(xiàn)住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原告白向某與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盛公司)、被告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東港鎮(zhèn)東付店村村民委員會(下稱東付店村委會),第三人嚴文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輝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東付店村委會、第三人嚴文如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敬濤、被告杰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剛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3月,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東港鎮(zhèn)東付店村經(jīng)批準成為新農(nóng)村建設試點村,建設村民居住的樓房。嚴文如系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東港鎮(zhèn)東付店村民,其享有本村新樓房的購買權。2010年10月15日,嚴文如與原告白向某簽訂《房屋購樓權買賣合同》,將房屋購買權以10000元的價款賣給了白向某。2010年10月19日,原告與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簽訂《東付店村新樓房訂購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原告購買海港區(qū)東付店村8棟2單元2樓西室,建筑面積為80.38平方米、下房面積為12.819平方米,價款為130345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向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支付現(xiàn)金130345元,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為原告出具《收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嚴文如交來東付店新村8棟2單元2樓西室,建筑面積為80.38平方米、下房面積為12.819平方米,購房款130345元。收款人處簽有“王明麗”的名字,并出具加蓋“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章”。交款人處有原告簽名。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購房款實際被秦某某臨港物流園區(qū)東付店村收取。
另查,原告所購買的房屋的土地性質(zhì)為集體土地。原告白向某并非東付店村村民。被告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原系東付店村新村建設的建筑商,2008年底,被告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了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2010年10月31日,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名稱變更為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系被告更名前的公司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所設立的下屬機構,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應由被告承擔權利、義務。農(nóng)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lián)系,非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與原告簽訂《東付店村新樓房訂購協(xié)議書》,將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并非本村村民的原告,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雖被告否認收取原告購房款,但原告提交了加蓋有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公章的收據(jù),被告未舉證證明該收據(jù)的虛假,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房款。被告占用原告資金用于經(jīng)營,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的訴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2010年10月19日,原告白向某與秦某某市人防建筑工程公司東付店工程項目部簽訂的《東付店村新樓房訂購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
二、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白向某購房款130345元,并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7元,減半收取,由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輝久
書記員:張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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