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孫冰,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國明,男,漢族,農民,住定州市。
原審第三人白俊英(又名白九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
白某某與白某某侵權糾紛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2)定民初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判后,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保民終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fā)回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定州市人民法院追加白俊英為本案第三人,于二○○三年九月十七日再次作出(2002)定民初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判后,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4)保民終字第401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保民申字第056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保民再終字第42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fā)回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判后,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上訴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冰、再審被上訴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國明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白俊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首先,本案涉及的房屋系1966年訴訟各方父母在世時建造,建房時依據(jù)個人身份證及白某某的陳述,除白某某和白俊英成年外,白九梅、白九花只有14歲,白某某只有13歲,因此,原審依據(jù)李造成前后矛盾的證言認定建造房屋的施工費由當時只有13歲的白某某給付證據(jù)不足且不符合常理。
其次,本案并非繼承之訴,而是侵權之訴,白某某是否具有本案涉及房屋的權屬應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白某某提交的其父親去世后其與白某某簽訂的“立約書”、“字據(jù)”均載明本案涉及的房屋為白某某所有,提交的1987年4月3日1103、1104號定州市宅基地有償使用登記表載明清理時間為其母親去世后的1990年10月28日,本案涉及房屋戶主姓名為白丙炎(白某某),1991年8月30日繳款收據(jù)也載明系白某某交納本案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費307.35元,因此,應認定本案涉及房屋為白某某所有。
白某某的抗辯理由為本案涉及房屋系父母遺產,但迄今為止,訴訟各方的父母去世時間均已超過20年,各方均未提出繼承權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在白某某無確實充分證據(jù)否認白某某持有的上述證據(jù)的情形下,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已有發(fā)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的情形,原審適用以上批復屬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白某某將以下物品[汽車外輪胎2個,荊條裝梨筐25個,汽車舊車座2個,被褥,破桌子,舊14吋黑白電視機1臺,瓷缸3個,對子柜1個(下裝白某某的衣物),大、小翁3個,拖拉機棚子,舊摩托車]放于屬于白某某所有的本案涉及的房屋和院落內,侵犯了白某某的權利,以上雜物應予搬出。
第五,本案涉及房屋建造時間較長,白某某主張該房屋損害均由白某某造成,但無證據(jù)證實。白某某僅認可房屋上的窯洞由其拆除,依據(jù)白某某的陳述,本案涉及房屋房頂被損壞的窯洞應由其恢復原狀。
第六、白某某主張由白某某賠償其損失,無證據(jù)證明其損失情況,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第七、第三人白俊英申請參加本案訴訟的理由為對本案涉及的五間房屋有繼承權,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且白某某認可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故對第三人白俊英的請求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白某某的上訴理由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
二、再審被上訴人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放于白某某房屋處的以下物品[汽車外輪胎2個,荊條裝梨筐25個,汽車舊車座2個,被褥,破桌子,舊14吋黑白電視機1臺,瓷缸3個,對子柜1個(下裝白某某的衣物),大、小翁3個,拖拉機棚子,舊摩托車]搬出;
三、再審被上訴人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本案涉及房屋頂上的四個窯洞恢復原狀;
四、駁回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500元,由白某某負擔200元,白某某負擔3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500元,均由白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谷 莉 代理審判員 王志強 代理審判員 鄭 東
書記員: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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