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方雨,男,漢族,1949年6月28日生,住滄縣。
委托代理人張國旗,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縣大官廳鄉(xiāng)第一中學
法定代表人王鑫勇,該中學校長。
委托代理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6033683-4。
負責人黃玉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季蘭華,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方雨訴被告滄縣大官廳鄉(xiāng)第一中學(以下簡稱官廳中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薛紅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方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國旗、被告官廳中學法定代表人王鑫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委托代理人季蘭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官廳中學職工。2014年9月19日原告在工作期間不慎左眼受傷,并于當日入住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進行治療,后因治療需要又陸續(xù)轉往滄州眼科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天津醫(yī)科大學眼科醫(yī)院繼續(xù)進行治療,期間共花費醫(yī)藥費9259.45元,原告自行支付2315元,其余由官廳中學墊付。
另查明,滄縣教育局作為投保人為原告方于被告平安財險處投保平安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其中拓展條款第一項約定“。教職員工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每人賠償限額為5萬元”,另保險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傷、殘或死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br/>再查明,2015年4月1日,經被告平安財險委托,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滄州市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5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白方雨之傷殘評定為四級。此次鑒定由原告方墊付鑒定費800元。另,經原告申請,我院依法委托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該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滄縣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1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營養(yǎng)期限六十日、一人護理終身;2、白方雨之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無二次手術費。此次鑒定由原告墊付鑒定費600元。另,經被告平安財險申請,我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壖捌鋫麣埖燃壟c2014年9月19日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后該研究所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法大【2015】醫(yī)鑒字第13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被鑒定人白方雨目前雙眼視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屬VI級;2、被鑒定人白方雨目前雙眼視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系2014年9月19日外傷與其自身年齡相關性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本次外傷給被鑒定人白方雨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相當于視功能障礙從X級(右眼低視力1級)上升到VI級(左眼盲目5級、右眼低視力1級)。此次鑒定由被告平安財險墊付鑒定費5550元。
本院認為,校方責任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是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在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依法應當由校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官廳中學工作期間受傷,被告官廳中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官廳中學在被告平安財險處投保有校方責任險,且在保險期限內,故該賠償責任即由被告平安財險承擔。
被告平安財險辯稱原告已實際超過退休年齡,故不應產生誤工費的損失,本院認為,關于誤工費的問題,我國在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就誤工費一項所采用的理論是所得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進行設計,其并不根據(jù)年齡進行限制,其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喪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受害前后生活來源的差額,而是受害人勞動收入的喪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北景钢?,原告雖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實其實際工資收入,但2016年河北省教育業(yè)行業(yè)標準為45643元/年,其數(shù)額明顯高于原告方主張的2000元/月,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方依據(jù)該標準計算相應誤工費用至定殘前一日,即2000元/月÷30天×494天=32933元。
關于原告方護理費的主張,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本案中,結合原告出生年月本院依法支持15年護理期限,故原告方的護理費按照農林牧副漁業(yè)標準計算為15410元×15年×50%=115575元。
本案中原告的傷情導致原告?zhèn)麣埖燃売?0級上升至6級,故相應殘疾賠償金應扣除其本身生理原因導致的部分,另,原告已滿六十周歲,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綜上,原告方的殘疾賠償金為10186元×(20年-7年)×0.5-10186元×(20年-7年)×0.1=52967元。
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住院的時間、地點,本院酌情支持營養(yǎng)費50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2000元。
綜上,原告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9259.45元(其中被告官廳中學墊付6944.45元);2、誤工費32933.33元;3、護理費115575元;4、殘疾賠償金52967元;5、營養(yǎng)費30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7、鑒定費1400元;8、交通費2000元。以上各項共計257135元。
被告官廳中學其墊付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被告平安財險承擔賠償責任,并向本院提交相應票據(jù)予以證實,但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證實與本案之間的關聯(lián)性,其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平安財險辯稱,根據(jù)合同約定其僅對原告各項損失中的醫(y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承擔賠付責任,本院認為,校方責任保險有商業(yè)保險和責任保險的雙重屬性,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轉嫁的是責任風險。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構成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另,依照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校方責任險推行的保險賠償范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_定。誤工費等項目的賠償確定為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亦符合責任保險的標的范圍。本案中,被告平安財險提交的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精神損害賠償及誤工費、護理費等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屬于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且并未作出加黑、加粗等明顯提示,亦與其拓展條款部分約定的對殘疾賠償金承擔賠付義務相悖,故對被告平安財險的相應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另,被告官廳中學辯稱其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共計6944元應由被告平安財險予以返還,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平安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白方雨各項損失共計250191元。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滄縣大官廳鄉(xiāng)第一中學墊付的醫(yī)藥費共計6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3元,減半收取2962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薛紅偉
書記員:張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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