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高廣超
白海兵
張玉蘊(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秘新海
石家莊市恒亞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王樹明
上訴人(原審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68號中茂海悅寫字樓第11層1101、1105-1109室。
代表人趙恒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廣超,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海兵。
委托代理人張玉蘊,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秘新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恒亞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平山鎮(zhèn)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戎海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樹明,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西路188號中華商務中心22層701室。
代表人劉洪濤,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8月20日9時50分,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兩河鄉(xiāng)兩河村中山西郊區(qū)3號駕駛?cè)藦埥鸨q{駛冀A×××××歐曼中型普通貨車(該車是秘新海購買的車輛,掛靠石家莊市恒亞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營,在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石家莊方向298KM+200M處時,與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蔡洼自建3區(qū)508號駕駛?cè)税缀1{駛自己的晉C×××××東風雪鐵龍小型轎車碰撞,致晉C×××××轎車翻車,造成晉C×××××轎車乘車人許書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了第13980202014004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保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白海兵、許書良無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原告現(xiàn)主張車損24139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晉C×××××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20439元、維修項目4300元、殘值600元,估損金額24739元)、公估費24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晉C×××××車公估費2400元的發(fā)票)、拆驗費20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市橋東區(qū)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收取晉C×××××車拆驗費2000元的發(fā)票)、施救費25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市欣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取晉C×××××車施救費2500元的發(fā)票)、交通食宿費1961元(原告稱其為處理事故、車輛拆驗公估等支付了該費用,并提交了金額共計200元的高速通行費票據(jù)12張、金額共計537元的食宿費發(fā)票15張、金額共計520元的汽油票2張、金額共計400元的車票4張)等損失33000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系其單方委托,且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文件規(guī)定,七座以下的客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施救費收費計價為300元/車次,對于其他車輛上浮20%,因此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公估費、拆驗費、交通費等不屬保險責任范圍。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然主張施救費2500元、公估費2400元、拆驗費2000元明顯過高且超出國家收費標準,但上述費用系為確定損失所實際發(fā)生之費用,有收費機構(gòu)出具的票據(jù)為證,且被上訴人白海兵確已支付,原審判決上訴人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擔并無不當;被上訴人白海兵系外地人,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800元亦無不妥,故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然主張施救費2500元、公估費2400元、拆驗費2000元明顯過高且超出國家收費標準,但上述費用系為確定損失所實際發(fā)生之費用,有收費機構(gòu)出具的票據(jù)為證,且被上訴人白海兵確已支付,原審判決上訴人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擔并無不當;被上訴人白海兵系外地人,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800元亦無不妥,故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盧亮
審判員:常曉豐
審判員:李祥
書記員:許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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