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強,
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下南大街*號天府綠洲大廈裙樓*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鄧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商城路506號新梅聯(lián)合廣場B座2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周治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亞文,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白某某與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追加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為第三人,于2018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強,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亞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某某訴稱,2017年6月17日,劉月朋駕駛白某某的冀A×××××轎車(該車在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平山縣地點,未保持安全車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車輛碰撞路邊隔離護欄,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月朋負全部責任?,F(xiàn)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交通費等損失9300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辯稱,冀A×××××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不計免賠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法查明本案事故車輛是否為答辯人承保的車輛。本案前期,答辯人已按4S店報價與被答辯人已懷致意見,本案包干修復61000元,只是因為被答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無法確定本案如何打款,導致本案無法結案,非答辯人過錯。而被答辯人白某某臨時提出增加賠付,如不能增加賠付就申請鑒定的要求,違反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也客觀上造成了法律資源的嚴重浪費,答辯人對該鑒定程序合法性不予認可,更不會認可該次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根據(jù)保單合同約定,當單次事故損失超過5000元時,保險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答辯人只能將保險賠償金支付至第一受益人處,可法院公共賬號。綜上,答辯人認為應按答辯人定損清單金額61000元包干修復,支付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才可支付至被保險人處,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述稱,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賠款支付給第三人而不是原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13時,劉月朋駕駛冀A×××××北京現(xiàn)代小型轎車[該車系白某某在第三人處借款購買的車輛,雙方簽訂了《借款服務合同》,約定“車價113000元,借款人首付46000元;車輛貸款金額67000元,保險貸款金額5300元,平臺費8200元,GPS貸款金額1780元,貸款總金額8228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月供2616.48元,借款利率為每年9.0%”。借款服務合同簽訂后,到2018年4月2日止原告依約正常向第三人支付貸款。該車在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l09323.2元,并特別約定“1.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為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未經(jīng)其事先局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蚺模ú挥绊懙谝皇芤嫒藱嘁娴呐某猓?.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5000元時,保險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對被保險人支付”],在平山縣,未保持安全車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車輛碰撞路邊隔離護欄,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了第20176713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月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現(xiàn)主張車輛損失85200元(原告提供了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
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冀A×××××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項目金額79945元、維修項目金額6000元、殘值745元,損失總金額為85200元,并提交了河北盛文
汽車有限公司收取白某某修理費共85200元的發(fā)票3張、結算單)、公估費6305元(原告提交了
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白某某公估費6305元的發(fā)票)、拖車費1000元(原告提交了
河北鴻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收取冀A×××××車拖車費1000元的發(fā)票)、交通費500元(原告稱其到交警隊、修理廠、評估公司等為處理交通事故支付了該費用,提供客運定額發(fā)票5張)等損失93005元。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質證稱,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但被告在賠款時,應將理賠款賠付給第三人,并提供了冀A×××××車的保險單復印件(特別約定欄中有約定,證明第三人系此保單的第一受益人)、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借款服務合同》(證明第三人對冀A×××××車具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白某某系冀A×××××車的所有權人)。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答辯稱該車已按4S店報價與原告達成了一致意見,本案包干修復費用為61000元,并提供了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該報告顯示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為6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公估報告、修理費發(fā)票、結算單、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交通費票據(jù)、借款服務合同、借款服務合同通用條款、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還款記錄明細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76713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劉月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雖系車損險保單的第一受益人,但到2018年4月2日止原告已依約正常向第三人支付貸款30000余元,不存在違反借款服務合同的情況,并未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F(xiàn)事故車輛已正常維修,沒有報廢,原告已全額支付了維修款項,第三人
力蘊汽車咨詢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現(xiàn)主張該事故車輛的理賠款,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將車損理賠款支付給原告白某某。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是專門從事車輛損失的鑒定機構,其制作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的效力低于專門從事車輛損失鑒定的
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不能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定損依據(jù)。根據(jù)原告申請、本院委托,
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程序合法,且該報告與原告支付的修理費一致,予以確認,據(jù)此確定冀A×××××車的車輛損失為85200元。原告主張的公估費6305元、拖車費10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為處理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該費用確定為30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92805元。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白某某928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賠付給原告白某某92805元。
二、駁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4元,減半收取1062元,由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志霞
書記員: 馬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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