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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劉XX,毛XX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白××
李樹維(黑龍江李樹維律師事務所)
毛××
劉鳳慧(黑龍江明言律師事務所)
劉××

原告白××,男。
委托代理人李樹維,黑龍江李樹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女。
被告劉××,女。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鳳慧,黑龍江明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訴被告毛××、劉××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16年6月27日、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樹維,被告毛××、劉××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鳳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劉××經他人介紹于2016年2月12日訂婚,相處一個月的時間,雙方未予登記,于2016年3月18日舉行儀式同居生活,生活能有一個月的時間,雙方因性格不合就已分手。
雙方從戀愛到舉行儀式之前,原告家總共分三次過給被告家禮金255000.00元:頭茬禮25000.00元、二茬禮30000.00元、三茬禮200000.00元,另外舉行儀式當天被告劉××要改口錢10000.00元,以上合計265000.00元。
第三茬禮金200000.00元當中有30000.00元是被告毛××(毛××為劉××的母親)索要的奶水錢,200000.00元禮金在原告家由毛××親自參與并接收。
同居期間被告劉××買“四金”價值20000.00元,其它支出162600.00元,二被告手中剩余現(xiàn)金82400.00元,加之貴重物品實物“四金”價值20000.00元,合計102400.00元。
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80000.00元。
雙方因相識時間較短,性格不投,不得已分手,原告家人為此婚事舉債過禮,導致原告家生活非常困難,雙方因返還禮金協(xié)商未果,所以原告依據《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給原告婚約禮金剩余款80000.00元。
被告毛××辯稱,原告所說不屬實。
2016年3月9日,毛××與愛人(劉××的繼父)去原告家談的原告與被告劉××婚禮的事,原告的父親當場給原告與劉××拿的結婚用的錢,不是彩禮。
原告家沒有給頭茬禮、二茬禮、三茬禮和奶水錢。
2016年3月10日訂的日子,2016年3月18日舉行結婚儀式,結完婚后不到七日內,原告家買化肥沒有錢,劉××給拿了10000.00元,原告家欠小賣店3000.00元,是劉××拿錢還的,原告妹妹參加完婚禮走的時候,劉××給拿了1000.00元錢去上學。
原告與劉××結婚后,被原告毆打完,又被原告的父親毆打,劉××在原告家里自殺,自殺后劉××犯了心臟病,原告及家人不把劉××往醫(yī)院送,卻將她送回毛××家,劉××到家后,手腕的紗布血都透了,是原告給重新包扎的,家人這才知道劉××自殺的情況,劉××被折磨的都沒有人樣,原告一個人將劉××送回家中,毛××并沒有難為原告。
但之后原告經常打電話恐嚇我們,還來家樓下兩次,原告給劉××打電話,騙她說是請她吃飯,如果毛××接電話,原告一句人話沒有,還罵人,原告還讓劉××在加格達奇找工作。
原告是因離不開其父母才與劉××分手。
原告起訴二被告,二被告不同意返還原告80000.00元,根本沒有這個錢。
被告劉××辯稱,原告所說不屬實。
劉××與原告是2016年3月18日舉行婚禮,到2016年4月31日,原告并沒有給頭茬禮、二茬禮、三茬禮和奶水錢,而是給的婚禮花銷的錢,不是彩禮,這些錢都花完了。
2016年4月31日原告及其父親將劉××毆打,還威脅劉××說,如果把打她這事告訴家人,就殺了劉××及父母,還說知道劉××的妹妹在哪里上學,還要殺了她妹妹。
當時原告說完后,劉××就覺得生活沒有希望了,就想要是自殺了,原告就不會傷害劉××的父母了,于是在原告家打碎了一個杯子,劃腕自殺了,原告的母親怕劉××在他家出人命,就打車讓原告把劉××送到劉××的母親毛××家。
劉××在原告家出來就剩半條命了,什么東西也沒有帶回來。
而且原告把劉××送回其母親毛××家后,原告就跟毛××道歉,說沒做好你的姑爺,把你姑娘送回來了。
這期間劉××懷孕了,通知了原告及其家人,原告給劉××發(fā)短信說這個孩子有我一半,也有你一半,你愛留不留。
從5月份通知原告至今,原告家無一人來道歉,也沒有人把劉××往回接,等到的只有法院的傳票。
二被告反訴稱,原告和劉××舉行結婚典禮時,依照風俗,毛××給買了一對手表價值9500.00元、床上用品價值1200.00元、長明燈價值240.00元、窗簾價值400.00元、聚寶盆里物品521.00元、聚寶盆里放現(xiàn)金5000.00元、壓包錢3200.00元、纏腰帶錢800.00元、典禮當天給原告改口費1000.00元;合計21861.00元。
2016年4月31日,原告及其父親無故毆打劉××,致使劉××割腕自殺被發(fā)現(xiàn),為怕承擔責任,當晚原告將劉××送回被告毛××家。
原告送劉××回家時,沒給劉××帶任何財物。
原告將劉××送回后不死心,每天騷擾、威脅劉××。
為了不讓原告找到,劉××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花費租金8000.000元,買廚具花2250.00元,床上用品窗簾用品花2200.00元。
原告將劉××的衣服燒毀,劉××不得不另外購買衣服和鞋子花費7490.00元。
原告應賠償劉××19940.00元。
婚姻財產糾紛是因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一方給付另一方財產而產生的糾紛,無論男方還是女方,當婚約目的達不成時,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均應返還。
因此原告應返還從毛××處取得的相關財物,價值21861.00元。
原告及其父親將劉××毆打后,不但不道歉,不給予精神安慰,原告卻以威脅等方式不斷糾纏劉××,并將劉××的衣物燒掉來發(fā)泄自己的情緒。
劉××懷孕后原告不管不問,這些都給劉××帶來巨大傷害,因此要求原告賠償衣物損失、賠償租房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綜上,二被告的反訴請求:1.要求原告返還被告毛××的婚約禮品及禮金21861.00元;2.要求原告賠償被告劉××各項損失19940.00元。
針對反訴,原告辯稱,二被告所說不屬實。
毛××買過手表,但價值不是9500.00元,而是5000.00多元,原告送劉××回去的時候都裝兜里拿回去了;床上用品有兩個毛毯,送劉××那天也拿回去了;燈買了兩個,有一個是壞的退回去了,剩一個;窗簾有兩個;聚寶盆里沒放現(xiàn)金5000.00元,只放了1600.00元,全都在劉××手里。
壓包錢也不對,是400.00元,也全都在劉××手里;改口錢當天是給了一張卡,后來劉××說拿卡換錢,換了多少錢不知道;纏腰帶里一個里面200.00元,都拿出來給劉××了。
分居之后劉××是否租房子以及是否為租房子花費,因為雙方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與本訴毫無關聯(lián)性,無論是否發(fā)生此費用,原告沒有義務承擔上述費用。
二被告的反訴請求與客觀事實不符,沒有證據予以支持,依法應予以駁回。
二被告說原告與其父親無故毆打劉××不是事實,根本沒有這回事。
本院認為,彩禮是指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錢物。
本案原告為了與被告劉××締結婚姻關系,在婚前給付劉××的錢款,應認定為彩禮。
原告主張給付劉××彩禮共計265000.00元,但其中30000.00元二被告否認收取,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此款給付二被告,5000.00元二被告認可為宴請款,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為彩禮,10000.00元改口錢為贈與劉××的錢,故認定原告給付劉××彩禮220000.00元。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被告劉××應當對給付的彩禮予以返還。
被告毛××雖然與劉××共同收取了上述錢款,但不是實際管理和使用人,原告要求被告毛××共同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關于20000.00元購買的“四金”,原、被告均主張在對方處,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處理。
關于購買的牛及家具在原告處,歸原告所有。
鑒于原告與被告劉××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彩禮已用于置辦婚禮必要的支出和同居生活共同的合理支出、劉××的陪嫁尚有在原告處的、劉××懷孕后作人流術等情況,依法酌定由被告劉××返還原告彩禮20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主張的反訴請求,因其未按本院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訴訟費,對反訴請求不予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一次性給付原告白××2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1800.00元(原告已預交),此款本院減半收取,由被告劉××負擔150.00元,由原告白××負擔750.00元,退還原告白××900.00元。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彩禮是指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錢物。
本案原告為了與被告劉××締結婚姻關系,在婚前給付劉××的錢款,應認定為彩禮。
原告主張給付劉××彩禮共計265000.00元,但其中30000.00元二被告否認收取,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此款給付二被告,5000.00元二被告認可為宴請款,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為彩禮,10000.00元改口錢為贈與劉××的錢,故認定原告給付劉××彩禮220000.00元。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被告劉××應當對給付的彩禮予以返還。
被告毛××雖然與劉××共同收取了上述錢款,但不是實際管理和使用人,原告要求被告毛××共同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關于20000.00元購買的“四金”,原、被告均主張在對方處,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處理。
關于購買的牛及家具在原告處,歸原告所有。
鑒于原告與被告劉××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彩禮已用于置辦婚禮必要的支出和同居生活共同的合理支出、劉××的陪嫁尚有在原告處的、劉××懷孕后作人流術等情況,依法酌定由被告劉××返還原告彩禮20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主張的反訴請求,因其未按本院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訴訟費,對反訴請求不予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一次性給付原告白××2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1800.00元(原告已預交),此款本院減半收取,由被告劉××負擔150.00元,由原告白××負擔750.00元,退還原告白××900.00元。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徐文波

書記員: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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