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樂市。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樂市。被告:胡江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樂市。委托代理人:姚金山,河北新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原告皮某與被告田某某、李某某、胡江龍為民間借貸紛一案中,原告皮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權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皮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7600元,減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金路
書記員:魏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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