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廣友
高勝(吉林申和律師事務所)
張國民
海倫市順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王金毓(黑龍江陽光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盆廣友。
委托代理人:高勝,吉林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國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倫市順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關成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龍江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盆廣友因與被申請人海倫市順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達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終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盆廣友申請再審稱:1、原審認定受害人李春玲(盆廣友之妻,已故)違約并承擔50%的責任,沒有證據(jù)證實;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錯誤;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李春玲生前乘坐順達公司的客運車輛由海倫至哈爾濱,順達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將李春玲等人安全送到目的地。但順達公司在承運途中未嚴格遵守《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造成旅客李春玲下車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身亡的嚴重后果。因此,順達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春玲擅自下車后違法橫穿高速公路且未注意瞭望,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本身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盆廣友雖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錯誤,但未能提供出相應證據(jù)證實,原審法院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意見,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李春玲與順達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盆廣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盆廣友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李春玲生前乘坐順達公司的客運車輛由海倫至哈爾濱,順達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將李春玲等人安全送到目的地。但順達公司在承運途中未嚴格遵守《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造成旅客李春玲下車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身亡的嚴重后果。因此,順達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春玲擅自下車后違法橫穿高速公路且未注意瞭望,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本身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盆廣友雖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錯誤,但未能提供出相應證據(jù)證實,原審法院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意見,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李春玲與順達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盆廣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盆廣友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于效國
審判員:劉平
審判員:王寶奎
書記員:劉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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