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監(jiān)利縣萬家氣體經銷部,住所地:湖北省監(jiān)利縣白螺鎮(zhèn)改線路。
負責人:萬海波。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肥城市儀陽鄉(xiāng)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軍英。
原告監(jiān)利縣萬家氣體經銷部(以下簡稱萬家經銷部)與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輝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家經銷部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金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軍輝建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萬家經銷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貨款76347元;2、原告因起訴所需的律師代理費用4000元由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軍輝建設公司與萬家經銷部簽訂了《氣體供應合同》,由萬家經銷部供應氧氣、氬氣、二氧化碳、乙炔四種氣體給軍輝建設公司,用于鍋爐的安裝施工。合同簽訂后,萬家經銷部履行了合同義務,軍輝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2017年4月24日,經過結算,軍輝建設公司下欠萬家經銷部貨款76347元,并由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賀賀出具《確認書》,確認了欠款的事實。因催討貨款未果,萬家經銷部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軍輝建設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0日,軍輝建設公司與萬家經銷部簽訂了《氣體供應合同》,由萬家經銷部向軍輝建設公司供應氧氣、氬氣、二氧化碳、乙炔四種氣體,用于鍋爐的安裝施工。合同簽訂后,萬家經銷部履行了供氣義務,軍輝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2017年4月24日,經過結算,軍輝建設公司下欠萬家經銷部貨款76347元,并由軍輝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賀賀出具《確認書》,確認了下欠貨款的事實。因催討未果,萬家經銷部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支付律師代理費用4000元。
本院認為,軍輝建設公司與萬家經銷部簽訂的《氣體供應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軍輝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萬家經銷部要求軍輝建設公司償還貨款并承擔律師代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監(jiān)利縣萬家氣體經銷部貨款76347元;
二、由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監(jiān)利縣萬家氣體經銷部律師代理費4000元;
三、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9元,減半收取計904.50元,由被告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愛民
書記員: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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