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受害人尹文亮之妻)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受害人尹文亮之女)原告:尹珍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受害人尹文亮之女)原告:尹加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受害人尹文亮之子)上述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賢才,系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曙光路***號*樓********單元。負責人:王銀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帆,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訴稱,2018年2月26日11時30分許,被告李某無證駕駛閩A×××××起亞牌小轎車,當車行駛至洪湖市紅衛(wèi)閘路段時,不慎與受害人尹文亮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尹文亮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尹文亮無責任。肇事車輛閩A×××××起亞牌小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死亡賠償金276240元、安葬費27951.50元、直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3742.47元、交通費2000元、車損20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上述合計351953.97元中的110000元。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及受害人尹文亮的戶籍復印件、洪湖市水口村民委員會證明,以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據(jù)2、被告李某、劉某的戶籍證明、行駛證、車輛保險單復印件,以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及肇事的閩A×××××起亞牌小轎車投保情況。證據(jù)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證明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尹文亮不負責任。證據(jù)4、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火花證明、尸檢報告復印件,以證明受害人尹文亮因交通事故死亡。證據(jù)5、車損維修票據(jù)復印件,以證明電動三輪車損失2020元。被告李某、劉某未作答辯。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一、對該起交通事故無異議;二、被告李某無證駕駛投保車輛,保險公司應免責,若保險公司被判有責則保留追償權。三、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過高,請法院依法裁判。四、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失費、訴訟費。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6、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單、投保單、保險條款、免責說明書復印件,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將免責事項告知了投保人被告劉某,其將投保車輛交由無駕駛證的被告李某造成事故,保險公司應免責。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對證據(jù)1、2、3、4無異議;對證據(jù)5認為,票據(jù)為非正式稅票,且依票據(jù)顯示其開票時間為2018年1月21日,而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18年2月26日,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原告對證據(jù)6無異議。綜上,本院對雙方無異議部分證據(jù)予以采信;對證據(jù)5,因票據(jù)有瑕疵,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11時30分許,被告李某無證駕駛閩A×××××起亞牌小轎車,當車行駛至洪湖市紅衛(wèi)閘路段時,不慎與受害人尹文亮(xxxx年xx月xx日出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尹文亮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尹文亮無責任。另,肇事車輛閩A×××××起亞牌小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22000元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本院認為,被告李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將受害人尹文亮撞傷致死,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即應對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因受害人尹文亮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辯稱因駕駛人被告李某無證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的該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予免責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實際情況,本案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因受害人尹文亮死亡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中死亡賠償金為248616元(13812元/年×18年),該數(shù)額已遠超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10000元的主張,再計算其他損失已無實際意義,而該損失請求數(shù)額在保險公司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足以賠付即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原告的賠償請求已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全額承擔,被告李某、劉某亦無需再承擔賠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與被告李某、劉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賢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劉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閩A×××××起亞牌小轎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二、駁回原告盛某某、尹某某、尹珍紅、尹加旺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由被告李某、劉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軍
書記員: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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