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xxxx,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新城小區(qū)102棟5單元402(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云夢縣胡金店鎮(zhèn)盛砦村七組)。
委托代理人何乃民,黑龍江貫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龍運公路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水源二道街57號。
法定代表人岳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劍峰,黑龍江法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盛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市龍運公路客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乃民、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劍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基于上述事實,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公司駕駛員在長途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雖主張追加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但原告屬于肇事車輛的車內人員,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的理賠范疇,故其要求追加保險公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F司法鑒定意見書已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護理人員及時間,故可作為被告賠償原告的標準,被告雖認為該鑒定確定的醫(yī)療終結、護理人員及時間不明確,但該鑒定委托事項中已明確載明系第三次手術期間,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訴請被告按2015年度城鎮(zhèn)標準即24203元/年給付傷殘4840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按建筑業(yè)標準即37948元/年給付4個月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即50275元/年給付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二次、三次手術及本次訴訟鑒定中共花費醫(yī)療費35602.79元,扣除被告已給付原告7000元,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8602.79元,現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醫(yī)療費共計28501.29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可調整為5000元。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給付原告殘疾賠償金48406元(24203元/年×20年×10%);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復印費等共計28501.29元;
三、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誤工費12649元(37948元/年÷12個月×4個月);
四、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護理費8379.17元(50275元/年÷12個月÷30天×60天×1人);
五、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50元×18天+50元×19天);
六、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七、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賠償原告鑒定費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6元,原告負擔72元,被告負擔242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將其負擔部分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艷麗 代理審判員 王成友 代理審判員 呂 穎
書記員:于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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