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俊建
何竹花
蘇婷婷
眭某1
眭某2
眭某3
眭某1、眭某2、眭某3
王華英(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
高邑縣交通運輸局
高邑縣公路管理站
劉朝陽(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
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董軍濤(河北中京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
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原告眭俊建,男,1958年7月12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贊皇縣。
原告何竹花,女,1960年6月20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贊皇縣。
原告蘇婷婷,女,1988年2月4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贊皇縣。
原告眭某1。
原告眭某2。
原告眭某3。
原告眭某1、眭某2、眭某3
法定代理人蘇婷婷。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華英,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張信民,該局局長。
被告高邑縣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國獻波,該單位站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劉朝陽,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志配,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董軍濤,河北中京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建朝,該局局長。
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訴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眭俊建、何竹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華,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劉朝陽、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董軍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
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訴稱,2014年6月14日,死者張某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行駛到劉秀路東林路口時,與路邊被告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違規(guī)建造的墻相撞,又與被告高邑縣公路管理站和高邑縣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管理的線桿相撞,導致張某及原告親屬眭英朝死亡。
事故經(jīng)高邑縣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公路邊建造磚墻、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和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在自己管理范圍內(nèi)未盡管理職責,是該起事故共同侵權(quán)責任人。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五原告交通事故損失300000元。
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辯稱,高邑縣公路管理站是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的下屬單位。
墻不是我們修建,路燈也不是我們安裝的,二被告對劉秀路沒有管理權(quán)。
對于眭英朝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
被告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辯稱,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眭英朝的死亡是由張某酒后駕駛造成的。
磚墻不是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建造的,與我們沒有關(guān)系。
被告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辯稱,劉秀路不屬被告的管理范圍,墻不是我們建的,路燈也不是我們栽的。
原告方所稱的“管理范圍”“管理職責”都是憑空想象,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對眭英朝的死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由死者張某酒后駕駛車輛,采取不當措施與路邊路燈相撞造成。
事故經(jīng)高邑縣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六原告要求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六十五條、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是由死者張某酒后駕駛車輛,采取不當措施與路邊路燈相撞造成。
事故經(jīng)高邑縣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六原告要求被告高邑縣交通運輸局、高邑縣公路管理站、高邑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高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六十五條、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眭俊建、何竹花、蘇婷婷、眭某1、眭某2、眭某3負擔。
審判長:楊麗珍
書記員: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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