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
委托代理人從月蓮,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陳娟,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十堰分公司)。
代表人張東敏,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念鵬,該分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陳雪峰,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烈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財火,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提起訴訟,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瞿某訴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利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思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從月蓮、張念鵬、陳雪峰、王雷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瞿某訴稱:2012年5月22日下午,我下班回家,騎自行車行駛到東風大道正和車身公司門口時,被利通公司駕駛員劉俊杰駕駛的鄂C×××××的天錦車撞傷。
原告瞿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
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辯稱:。
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
被告利通公司辯稱:。
被告利通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
經(jīng)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二、被告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8元,由被告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帳號:17-2456010400003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楊思孝
書記員: 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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