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江某某。被告:十堰市遠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當街辦許家村付家灣96號1棟(1-2)-1。負責人:季德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東風汽車工業(yè)區(qū)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東岳路古臺市場二樓。負責人:黃昭輝,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與被告江某某、十堰市遠華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東風汽車工業(yè)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對被告江某某的訴訟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江某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撤回對被告江某某的起訴。
審判員 王宏新
書記員:李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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