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某市湖廣場西邕園路2號商務樓第5層,組織機構(gòu)代碼77675492-6。
負責人:周向農(nóng),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史國俊,湖北恒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沙洋縣人,住沙洋縣,現(xiàn)住荊門市。
委托代理人:劉慧俊,鐘祥市胡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岳某縣順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某市岳某縣新墻鎮(zhèn)高橋村大堰組,組織機構(gòu)代碼55071782-3。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原審被告岳某縣順威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625元,減半收取312.5元由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蘇 華 審判員 李芙蓉 審判員 李 偉
書記員:胡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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