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石國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增軍,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邯鄲市金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光明北大街25號,組織機構代碼59096093-2。
法定代表人:任剛峰,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秦萬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邯鄲市開發(fā)區(qū)。
申請人石國強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依法凍結、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邯鄲市金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3萬元財產(chǎn)。申請人石國強已向法院提供了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作為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邯鄲市金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3萬元財產(chǎn)。
案件申請費1170元,由申請人石國強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李曉紅
書記員: 張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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