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漢族,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
被告:繳增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天津市靜??h。
被告:韓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博區(qū)。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鄧曉雨、呂建棟,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負責人:黃玉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仉倩華,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qū)聯(lián)通路22號。
負責人:國先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旭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6146.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14時0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冀J×××××號車沿南大港農場東環(huán)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孔鄧公路交叉路口處,與由東向西正常通行的被告繳增歧駕駛的魯C×××××號小轎車相撞后,又與原告所騎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石某某、被告劉某某、繳增歧及其乘車人鄭青海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三大隊處理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石某某、被告繳增歧、鄭青海無事故責任。
另查:被告劉某某駕駛冀J×××××號車系本人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繳增歧駕駛的魯C×××××號小轎車系原告韓金霞所有,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石某某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34491.51元,證據是病歷,用藥清單,診斷證明,收費收據。
2、伙食補助費4900元(100元/天×49天),住院49天,每天伙食補助100元,證據是病歷。
3、營養(yǎng)費1250元,結合原告?zhèn)?,支持住院期間每天50元,計算25天,證據是病例。
4、護理費8902.3元(52409元/年÷365天×13天×2+52409元/年÷365天×36天),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兒子石磊、侄子石淑然護理,其中二人護理13天,一人護理36天,護理費標準按2015年按河北省社平工資52409元/年計算,證據是護理人身份證。
5、傷殘賠償金22102元(11051/年×10年×20%),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級傷殘,按上年度農村可支配收入11051元計算十年,傷殘系數20%,證據是鑒定意見書。
6、精神撫慰金12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被告的事故責任,本院酌定。
7、鑒定費800元,該費用系為確定原告?zhèn)麣埖燃壎a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
8、交通費300元,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石某某各項損失84745.81元,屬于保險責任。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中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付醫(yī)療費4828.65元(已賠付本次事故中韓金霞、繳增歧、鄭青海等人5171.35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在魯C×××××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醫(yī)療費1000元;原告石某某傷殘項下?lián)p失44104.3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下限額內賠償4410.4元,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下限額內賠付39693.9元。原告石某某的其余損失34812.86元,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100%賠付34812.86元。被告平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共賠付原告石某某79335.41元,被告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共賠付原告石某某5410.4元。被告劉某某、繳增岐、韓金霞不再履行賠償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石某某各項損失79335.41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石某某各項損失5410.4元;
三、被告劉某某、繳增岐、韓金霞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
四、駁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7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擔17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9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承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旭禮
書記員:李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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