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良,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既要求本院解除原、被告所簽《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又要求繼續(xù)履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且相關法律文書均已送達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兩個獨立且矛盾的訴訟請求,屬于沒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12元,退回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兩個獨立且矛盾的訴訟請求,屬于沒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12元,退回原告石某某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審判長:智立強
書記員:崔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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