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
任碩瑤(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
楊書彬(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
梁某花
詹訓民
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裝備制造基地產(chǎn)業(yè)園區(qū)奧翔街18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4777721069Q。
委托代理人:任碩瑤,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書彬,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花,女,漢族,1972年1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詹訓民,石某某裕華朝陽法律服務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與被告梁某花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石某某天翔電機配件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曉萍
書記員: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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