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奧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元氏縣北環(huán)路147號。
法定代表人:李會強,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斛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柳林縣。
原告石某某奧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通公司)與被告斛雪平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巧、被告斛雪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奧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2、依法判決被告斛雪平支付原告使用費共計140272.5元;3、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原告與二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簽訂車牌號冀A×××××,冀A×××××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被告以所有家庭財產(chǎn)提供抵押。2016年10月份至今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購車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斛雪平辯稱,2017年5月份汽車被原告方取回,2016年車輛出事后因定損定不下來,耽誤了幾個月。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斛雪平于2015年12月3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斛雪平購買原告車牌號為冀A×××××,冀A×××××汽車,總價款為4800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首付款8.2萬元,余款398000元分30個月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前29個月每月支付13300元,最后一個月支付12300元,每月25日前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車輛交付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按時給付車款,至2016年10月12日被告累計拖欠20572.5元。自此后,被告斛雪平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余下的購車款。2017年5月份,原告將車輛收回。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斛雪平累計拖欠原告購車款126972.5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斛雪平還款表、交款收據(jù)、公司欠款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wù)。本案中,原告將合同約定車輛交付被告后,被告就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車價款項,被告未按期支付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稱2017年10月底將車輛收回,被告否認,稱是2017年5月份收回,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認定原告取回車輛時間為2017年5月份。被告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為126972.5元,已超過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后,被告應(yīng)向原告支付車輛使用費,扣除原告應(yīng)返還被告的首付款后,被告應(yīng)支付原告使用費4497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某某奧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斛雪平簽訂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被告斛雪平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石某某奧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車輛使用費44972.5元;
三、駁回原告石某某奧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部分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6元,減半收取1553元,由斛雪平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繳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同肖
書記員: 張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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