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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與管睿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南長街56號。
法定代表人:周瑞青,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英杰,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聰慧,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管睿,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彬,河北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公司)與被告管睿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英杰、宋聰慧,被告管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西勞仲案字(2017)第545號仲裁裁決書;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管睿等29名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橋西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開庭審理,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領取到仲裁裁決書,裁決書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被告也是均與其他公司(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其他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或者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雖然原告與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但是均屬獨立的法人單位,各自獨立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原告與三家企業(yè)之間存在一定的組建或者其他關系就認定為三家公司的勞動者與原告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此種裁決完全是與事實和法律相違背的。并且原告在仲裁過程中也提交了大量相關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中包括29名被告與其他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29名被告的社會保險費均由其他公司繳納的證據以及29名被告在其他公司職工大會決議上簽字等相關文件,這些證據均可以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或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工作,應與他們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不能依據周瑞青等擔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就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周瑞青等是對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的管理,并不是對原告事務的處理。
被告辯稱,1993年7月1日到的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職位為營業(yè)員。1995年12月至1998年11月,1998年至1999年,1999年至2001年,2001年至2002年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工資由原告發(fā)放,涉及原告重大事項都由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職工決議,一胎證件、獎勵、職工生日福利也由原告發(fā)放,職工的通訊費由原告報銷,因此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中山電子公司與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系一套人馬多個牌子。被告與原告形成并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起訴中陳述被告與其他幾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否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仲裁過程中提交了大量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原告形成并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能以被告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否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guī)并未限制多重勞動關系的存在,所以原告以被告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主張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成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24號判決書;2、藥材大廈、中山電子注冊信息;3、中山商廈2016年養(yǎng)老保險信息;4、中山商廈2017年養(yǎng)老保險信息;5、中山商廈2016年失業(yè)保險信息;6、中山商廈2017年失業(yè)保險信息;7、中山商廈2016年度工傷保險信息;8、中山商廈2017年度工傷保險信息;9、中山商廈出具的通知;10、參保單位告知書、參保繳費證明以及中山商廈社保人員交納名單;11、勞動用工備案情況以及年度審核情況;12、勞動合同訂立情況管理臺賬;13、參保企業(yè)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審表;14、中山商廈工資集體協(xié)商資料匯編;15、中山商廈企業(yè)拆遷獎勵名單和分配方案;16、總工會會員卡檔案;17、食品藥品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表;18、健康證;19、藥材大廈2012-2017年度體檢人員名單;20、藥材大廈2009年、2010年考勤情況公示;21、勞動合同;22、被告部分檔案信息。
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判決案件中證據不充分,不能以此否認被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證據2不能否定企業(yè)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證據3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唯一性;證據4、5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證據6、7備案是公司領導辦理的,被告不知情,臺賬中包括公司領導及員工,充分說明中山電子、中山企業(yè)集團、中山商廈企業(yè)的職工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保險由一個公司繳納而已;證據8只能證明保險交納,不能否認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據9是為了社保和工會備案,該集體協(xié)商會議沒有召開;證據10充分說明中山電子、中山企業(yè)集團、中山商廈企業(yè)的職工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獎勵事項以中山商廈的名義發(fā)放;證據11只能證明以中山商廈的名義進行備案;證據12-14、證據17-18證明被告與藥材大廈形成勞動關系,也可以與原告形成勞動關系;證據15、16、19不能否認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證據20有法定代表人高新京簽字,充分證明四個公司由一個人領導,一套人馬四塊牌子;證據21被告與醫(yī)藥藥材大廈存在勞動關系,同樣完全可以與原告形成勞動關系;證據22證明被告與中山企業(yè)集團或中山商廈存在勞動關系,也完全可以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證據22被告檔案信息真實。
被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河北銀行長安支行賬戶歷史交易清單;2、河北銀行長安支行代發(fā)工資業(yè)務成功清單;3、處置公司資產決議二頁;4、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全體職工關于不要執(zhí)行我公司僅有房產的請求復印件;5、發(fā)文登記表、企業(yè)管理制度;6、會議紀要;7、發(fā)文登記表、企業(yè)管理制度;8-9、橋西區(qū)集體企業(yè)重大事項報告申請表、會議紀要;10、通知;11、涉及自強路小市場房產訴訟有關事宜的表決書;12、職工大會決議;13、視頻監(jiān)控安裝合同;14、征收協(xié)議書;15、職工會簽到冊;16、職工大會決議;17、職工決議;18、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19、2017年5月13日匯報;20、經理會決議;21、2017年9月17日董事會會議決議(復印件);22、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西征批字(1993)1號文件;23、中山(92)1號文件;24、市計貿(1993)86號文件;25、中山電子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6、中山西路10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7、中山西路140號至146號中山電子房屋所有權證;28、中隆經貿、藥材大廈、中山電子、中山商廈四企業(yè)的信用報告;29、彭麗英、董偉、張潔、袁秀清、管睿、董月平、韓春輝生育第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30、彭麗英、董偉、張潔、袁秀清、管睿、董月平、韓春輝、王彩鸞領取一胎生育證介紹信存根;31、彭麗英、董偉、張潔、袁秀清、管睿、董月平、韓春輝、王彩鸞嬰兒出生報戶口介紹信存根;32、彭麗英、董偉、張潔、袁秀清、管睿、董月平、韓春輝、王彩鸞嬰兒出生報糧食關系介紹信存根;33、彭麗英、蘇宏強、韓春輝、田艷秋婚姻狀況證明;34、王歡、侯建國、張靜、蘇志鋼、胡明亮、蘇宏強、宋麗、吳建柱獨生子女證;35、趙林工作證;36、93年招收培訓學員協(xié)議書;37、侯建國職工工種定量證明卡片;38、馬茹、蘇宏強、胡明亮、陳云瑞發(fā)放職工生日福利費;39、田艷秋、胡明亮、宋麗、董偉、吳建柱、蘇宏強、張潔、袁秀清、管睿、張靜、彭麗英、王穎、韓春輝獨生子女費;40、周瑞青、袁秀清、蘇宏強、田艷秋、王彩鸞、宋麗、劉志永、蘇志鋼、王歡、王穎、陳云瑞、高萍、孫文生、齊屹立、武文艷、周獻峰報銷通訊費單據;41、通訊費審批報銷憑證;42、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送達回執(zhí);43、仲裁裁決書;44、83號仲裁案庭審筆錄。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2是原告向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出借資金并代為向其員工發(fā)放工資,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證據9原告的蓋章在該文件的最上邊,其他人的簽字均在文件的最下邊,對真實性有異議,即便真實,原告也是作為組建單位蓋章,是對集團內部單位事項的知悉而已;證據16原告是作為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組建單位蓋章,是對集團內部單位事項的知悉而已,且決議內容涉及的是中山企業(yè)集團的土地處置事宜;證據17是處置石家莊中隆經貿中心的資產,該處置行為無效,不認可證據合法性;證據29-34等計劃生育相關文件,因原告屬于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核心層,是受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委托對計劃生育相關事項進行管理而已;證據35只能證明趙林曾經為原告提供過服務,無法證明現在還繼續(xù)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證據36甲方蓋章時間為1993年,乙方簽署時間為1997年,對真實性提出異議,即便真實也只能說明培訓合格后應存在勞動關系,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原告申請,本院調取了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河北銀行長安支行賬號(尾號為0247)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2月的銀行流水,調取了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銀行長安支行賬號(尾號為0164)2013年4月25日至2018年的銀行流水。
經審理查明,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于1984年3月成立,負責人為樊修臣,其前身為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修配服務公司。1993年9月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投資組建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樊修臣。2002年12月,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橋西分局吊銷了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1993年1月,中山電子公司興波商場更名為“石家莊市中山商廈”,1994年7月,中山商廈改制為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由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等組建,法定代表人為樊修臣。1999年1月,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組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
高新京自1998年11月起為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3月至2012年1月為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1999年3月起任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總經理、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瑞青自2012年1月至今為石家莊中山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魯東亮自2017年3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5年4月起擔任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的副總經理。
2016年9月7日職工大會會議紀要、2016年12月19日會議紀要,均有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印章,并抄送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均蓋有公司印章。關于周瑞青退休魯東亮任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總經理會議紀要,有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簽字,并有原告印章。涉及自強路小市場房產訴訟有關事宜的表決書和關于與石家莊文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解職工大會決議,均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職工簽名。關于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職工大會決議,除劉志永未到外,均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職工的簽字,且有原告及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印章。關于閑置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職工決議,均有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的簽字,且有原告印章。
1993年11月28日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與被告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期限自1993年7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1995年9月27日,被告被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995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被告與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簽訂四份勞動合同。之后未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銀行流水顯示,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銀行賬號(尾號為0164)自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發(fā)放工資。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河北賬號(尾號為0247)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發(fā)放工資。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河北銀行正東路支行賬戶2018年1月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發(fā)放過工資。
2016-2017年度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交納表顯示,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交納保險費。勞動用工備案情況、勞動合同訂立情況顯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與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會員卡、健康檢查表、體檢人員名單、考勤情況公示等顯示,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的工作單位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
被告等29人向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被告管睿等29人自入職之日起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該委員會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西勞人仲案字[2017]第545號裁決:裁決管睿等29人自入職之日起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魯東亮、溫俊榮、關衛(wèi)紅、李海哲、潘建立、郜毅暉、李彬杰、郄琳、馬立君、楊燕等十人與被告工資發(fā)放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均相同,向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確認魯東亮等10人自入職之日起與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西勞人仲案字【2018】第83號仲裁裁決:申請人魯東亮、溫俊榮、關衛(wèi)紅、李海哲、潘建立、郜毅暉、李彬杰、郄琳、馬立君、楊燕自入職之日起與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裁決書已生效。
以上事實有公司設立文件、工商信息、職工決議、會議紀要、管理制度、房產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2016年-2017年度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申報表,勞動用工備案情況、體檢人員名單、考勤情況、勞動合同書、個人檔案材料、處置公司資產決議、涉及自強路小市場房產訴訟有關事宜的表決書、報銷通訊費單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從公司組建運營來看,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于1993年9月出資成立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2002年被橋西區(qū)工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石家莊市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的控股股東。
從公司管理來看,公司成立之初,原告、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樊修臣。高新京自1998年11月起為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3月至2012年1月為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1999年3月起任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的總經理、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瑞青自2012年1月至今為石家莊中山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魯東亮自2017年3月為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7日職工大會會議紀要、2016年12月19日會議紀要有四公司的印章,企業(yè)管理制度有原告及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的印章。原、被告均認可周瑞青等對上述企業(yè)的財務、人事等進行管理。
從公司重大事項決定來看,涉及原告領導更換、執(zhí)行和解、拆遷補償、購買理財產品等原告重大事項,均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職工的簽字。涉及原告資產處置、會議紀要等也有職工代表簽字。即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都具有表決原告重大事項的權利。
從用工情況來看,被告與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或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原告、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均給被告發(fā)放過工資。被告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保險費均由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為其繳納。
綜上所述,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石家莊市中山企業(yè)集團公司、石家莊中山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醫(yī)藥藥材大廈有限公司在組建、管理等方面存在緊密聯(lián)系,職工的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社保費交納、體檢、考勤、重大事項表決等,分別由不同的公司辦理,構成勞動法范疇的具備一定關聯(lián)關系的公司。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工受原告規(guī)章制度的管理,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故本院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與被告管睿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石家莊市中山電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韓麗娟
人民陪審員 李君莉
人民陪審員 張玉安

書記員: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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