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市天地仁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高開區(qū)淮河道東城國際4-1401。
法定代表人:徐紅欣。
委托代理人:張忠慧,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鴻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寧市浙江海寧經(jīng)編產業(yè)園區(qū)海新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沈雨清、陶勝英,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盈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豐收路沿東街31號。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溫素鵬,北京市漢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鍵,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某市天地仁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鴻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某某市盈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天地仁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市天地仁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58元,減半收取367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梁紅卓
審判員 劉佩鋒
陪審員 劉紅梅
書記員: 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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